第二節 加拿大銀行——貨幣政策

加拿大銀行是加拿大的中央銀行。1934年的《加拿大銀行法》規定了該行的作用:“促進加拿大經濟與金融穩健發展。”加拿大銀行1934年創建時為一家私有企業,1938年成為聯邦政府所屬的加冕公司(CrownCorporation)。加拿大銀行在行使貨幣政策、中央銀行業務、銀行券發行以及公債管理等職責方麵擁有相當的自主性。其管理結構如下: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ions)負責銀行管理,成員包括行長(Governor)、常務副行長(SeniorDeputy Governor)、12名外部董事及財政部副部長。

加拿大銀行行長是銀行的首席執行官(CEO),全權負責銀行業務。行長和常務副行長由外部董事提名,經國會議長(聯邦內閣成員)許可後任命,任期為7年。

經國會議長許可,財政部長(Ministerof Finance)可任命董事以填補董事會中的空缺席位。董事的任期為3年。董事主要負責以下三方麵的銀行事務:

1.保持銀行對董事各自所在地區相關經濟狀況的了解;

2.保證銀行完全按照公共政策與企業目標的要求實施管理;

3.任命行長與常務副行長。

盡管有關法律賦予加拿大銀行掌管國家貨幣政策的權力,但是在1967年以前,如果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Governor of theBank)對此存在根本分歧,那麽誰的政策居於主導地位則不甚明朗。1967年對《加拿大銀行法》的修訂規定了政府超越央行貨幣政策決定的具體措施。這樣一來,財政部長必須書麵說明反對的原因、銀行應采取的新措施及其實施的時間。此項修訂被認為僅在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之間發生根本性分歧時才會適用,而且一旦適用,行長將馬上離任。同時,此項修訂的目的也是為了在民選政府決策權與保持央行經營獨立性之間求得平衡。事實上,財政部長至今並未采取任何此類行動。

實踐中,央行的貨幣政策由央行監管委員會(GoverningCouncil)(由行長、常務副行長以及由央行董事會任命的4位副行長組成)掌控。監管委員會貨幣政策經協商一致而達成,它采取的議程是:在預定的8種挑戰出現時,宣布采取新的貨幣政策措施,隨後向政府提供正式的貨幣政策報告出版物。任一貨幣政策會議都沒有投票記錄、轉錄或會議記錄。貨幣政策複審委員會(Monetary Policy Review Committee)協助監管委員會工作,其成員包括監管委員會成員、銀行常務法律顧問、行長特別顧問、其他行長顧問、4個經濟部門的負責人、多倫多和蒙特利爾金融市場部部長,以及兩個通訊部門的高級官員。

與所有的中央銀行一樣,加拿大銀行的貨幣政策發展也經曆了幾個階段。自1991年2月以後,加拿大貨幣政策的焦點曾經一度傾向於削減通貨膨脹目標。貨幣政策經由財政部的聯合聲明宣布並適用,這使得加拿大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二個引入通貨膨脹目標的國家(第一個是新西蘭)。盡管人們認為加拿大銀行通貨膨脹目標越來越明確,但一種新征收的聯邦商品與服務稅(goodsand services tax,GST)的推行部分影響了政策變化的適時性。通貨膨脹目標的運用被視為一種減輕通貨膨脹預期影響的手段,這一預期是由征收聯邦商品與服務稅而引起的一次性價格波動所導致的。此外,政府也對達成一項通貨膨脹目標協議表示了興趣。

2001年5月,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銀行就繼續下一個5年期的通貨膨脹控製目標政策達成協議:“貨幣政策的最大貢獻……在於通過為個人和企業的經濟決策提供一個穩定的、低通脹的環境來維持人們對貨幣價值的信心。”

在通貨膨脹目標製下,政府與央行聯合發布通貨膨脹的目標範圍。自1995年12月以後,這一範圍一直為1%~3%。央行意在18~24個月的期限內實現2%的中間目標。央行控製的主要貨幣政策變量一般有三大類:貨幣條件(monetary conditions)、貨幣總量(monetary aggregates)和通貨膨脹指示(inflation indic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