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法國的金融監管製度

金融監管的體製模式主要存在兩種,即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和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采取前者的國家以英國為代表,而法國的監管製度則是後一種模式的典型。

1.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

金管局將原來由證券投資委員會(SIB)、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行使的監管職能合而為一,監管範圍涵蓋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成為整個金融市場上唯一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將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抽離出來,作為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隻保留維護金融穩定和充當最後借款人的職能。財政部負責總體監管框架的構建和相關立法。

金融服務監管局是獨立的非政府組織,經費全部來源於其所監管的機構。金管局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董事會由英國財政部任命,每年向財政部遞交報告,並通過財政部對英國議會負責。如此一來,金管局看上去似乎無法擺脫政府的控製,但事實上《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為金管局明確設立了四項目標,從而保證了金管局運作的獨立性。這四項目標是:保持金融係統對市場的信心;促進公眾對金融係統的了解,包括對各種投資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收益與風險的了解;確保為消費者提供適當的保護;減少金融服務機構被利用於從事與洗錢、欺詐、內部交易等金融犯罪有關活動的可能性。

金融服務監管局根據監管與服務對象的不同下設九大部門,分別是:資本市場部、銀行部、保險部、資產管理部、零售市場部、會計與審計部、消費者服務部、金融犯罪監管部、金融穩定部,管理範圍覆蓋FSA所有法定監管領域。金管局承擔的責任有:對吸收存款、保險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的審批,監督信貸、保險、證券市場從業的公司,幫助消費者獲得與金融市場有關的必要的知識,調查金融犯罪等,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直接負責的唯一的監管者。

除英國以外,實行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的國家還有日本、韓國、新加坡等。

2.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

這種監管模式是將金融市場劃分成三個互不相交的領域,在銀行、保險和證券市場領域分別設置獨立的監管機構,比起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強調機構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溝通而言,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強調的是不同機構之間的溝通,對機構間的合作與分工有著更高的要求。希臘、兩班牙、葡萄牙等國家采取這種監管模式。

法國實行的是上麵所介紹的兩種模式中的第二種,即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