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孵化器是中小企業的搖籃

企業孵化器是一個為企業提供可租用場地、提供共享支援服務的商業發展服務設施,是一個創造成功的、創新型新企業的綜合係統,有組織地、適時地為尚處於“卵”狀態的企業供給其成長期所需要的“營養”條件,以促使其成長起來,成功地造就充滿創新活力的企業群體。換言之,企業孵化器是一種“受控製的工作環境”。在這種環境中,人們試圖創造一些條件來訓練、支持和發展一些成功的盈利的企業和培育企業家。也就是說,企業孵化器是為創業者在創業初期減輕風險,培育可在激烈的經濟競爭中獨立生存的企業的一種服務性機構。這種機構有許多明顯的特點:入駐的企業是經過審慎選定的,它們往往正處於發展的早期或初創時期,並具有發展潛力;這裏給每個租戶提供工作空間,提供企業運營所需設施,例如通信和管理設施;負責訓練、開發和幫助提高企業家的管理能力;提供關鍵的諸如法律和金融方麵的專業性服務;租金和服務費用合理以使新建企業不至於負債過重;在企業孵化器中經過3~5年“實習”,企業家取得業務“資格”,從企業孵化器中“畢業”,另覓場所擴大發展規模。

近年來,孵化器作為一種知識經濟下的新型經濟組織,在國外悄然發展起來,目前已形成迅猛發展的趨勢。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為創業者提供一個創辦企業的適應環境,在這個環境中,孵化器可以為初創的小企業提供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創業資金和一係列的支持服務,使其成長為成熟的企業。孵化器為那些勇於創新而缺乏創業資金與管理經驗的高科技人才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創業機會,從而推動並加快了科技成果向市場化、產業化的轉變。

(一)企業孵化器的起源

20世紀70年代,由於世界經濟的不景氣,許多西方學者及政治家都在為振興經濟尋找出路。這時美國的矽穀等地迅速發展起一批高技術中小型科技企業,從而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作用刮目相看。在這樣的形勢下,出現了重視中小型科技企業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和重新評價小企業的地位。隨著小企業數量的增加和各國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重視,一種扶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新型組織機構——企業孵化器應運而生。企業孵化器的概念由美國喬·曼庫索於1959年首次提出。1963年,在美國和英國各組建了一個企業孵化器。70年代,隨著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飛速發展,企業孵化器也以驚人的數量增長,到1996年為止,全世界大約有企業孵化器3500家。

創辦這些企業孵化器的目的是提供多層次的服務,扶持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減少企業初始投資,降低其成長風險,減少破產率,為國家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以及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企業孵化器的基本特征

“孵化器”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能在短期內獲得如此迅速發展,與世界新技術革命浪潮的推動有關,也與其固有的特征密切相關。其基本特征如下:

1.與大學有密切聯係

最初創辦“孵化器”的都是大學,將高技術產業與大學結合起來,使高技術能方便地利用大學的場地、設備、人才、信息、技術等優勢迅速發展成產業。西柏林技術革新創業者中心即是由西伯林工大於1983年11月創辦的德國第一個為培育高技術中小企業的“孵化器”,開張一年時間就接納了23家初創公司,其中15家從事微電子計算機的開發。該中心的一個重要功能即是組織大學與企業的科技合作。隨著“孵化器”的發展,創辦單位也隨之增多,除大學以外,政府、民間非營利團體和私人營利企業也發起創辦“孵化器”,特別是私人營利企業更為積極。在美國,私人營利企業發起創辦的“孵化器”占總數的54.4%,大學創辦的占9.8%,民間非營利團體創辦的占5.7%,政府(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創辦的占30.1%。盡管發起單位不同,仍有80.6%的“孵化器”與大學有聯係。

2.得到政府的扶持

“孵化器”具有強烈的政府背景色彩。具備政府背景的資助或撥款的“孵化器”,在美國占總數的51%。在歐洲企業創新中心網絡成員中,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資占56.5%。德國慕尼黑技術中心,政府投資占70%。西柏林技術革新創業者中心由市政當局共投資270萬馬克。此外,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有20%留在“孵化器”附近,60%建在原城市,這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了較大作用,因此,政府的扶持對“孵化器”是不可或缺的。

3.以新創高技術中小企業為孵化對象

國外建立“孵化器”一般有三個目標:

(1)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2)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3)謀求高額利潤。

由於高技術產業具有高技術密集、高投資、高效益、高滲透性、高競爭、高風險的基本特點,因此,高技術中小企業可以創造較多的就業機會,高技術創業者與新創就業機會的比率可高達1∶500或1∶1000。高技術產品也是高附加價值的產品,生產高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也可以獲取比生產傳統產品高得多的利潤。高技術產品較強的滲透性,使其對經濟有巨大推動作用,並且“孵化器”也能獲得較高的利潤。因此,“孵化器”最願意選擇新創高技術中小企業為孵化對象。據統計,以新創高技術中小企業為培育對象的“孵化器”占總數的85.7%,而以技術開發為首要目標的隻占2.5%左右。由此可見,高技術中小企業發展與“孵化器”是緊密相關的。

4.投資少,規模小

在美國,“孵化器”大多分布在中小城鎮,規模較小,40%的“孵化器”年活動費在5萬~10萬美元,而且一般是由四五人進行管理的。有80%的“孵化器”是建立在舊樓房或經過修繕的廢棄廠房中。西柏林技術革新創業者中心的房屋即是一棟經修複的麵積約為5000平方米的有100年曆史的古建築。

5.規定一定的孵化時間

在國外,初創企業的孵化時間一般為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所以,往往規定租戶公司隻能在“孵化器”裏停留1~3年。對我國11個省市調查表明,民辦科技機構發展順利與不順利的轉折點在其成立三年後。這一國內外類似的現象說明企業家的成長在事業初創時期都需要支持。

6.集中創業要素

有人把人才、技術、知識和資金稱為企業創業的四要素。人才即是企業家,是能看準機會並且勇於創業、勇於實踐的人,這是創業要素中最活躍、最根本的要素。技術即是創新的設想、新的構思,是可商品化產業化的思想,這是培育新企業的種子。知識即是將優秀的設想、創新的構思轉化為產品或服務的能力。知識需要不斷補充和更新,轉化能力是反映知識水平的標誌。資金是整個創業過程的燃料,沒有資金創業過程即中止,企業也無生命。“孵化器”為租戶公司提供的各種服務有:秘書服務,行政管理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和經營管理服務等4方麵的工作。所謂經營管理服務,具體說是指營業和銷售的指導(市場開發)、財務會計指導、資金籌措渠道等服務。因此,“孵化器”就是集合了創業四要素的有機組織,從而能提高“孵化器”內的中小企業的成活率和生存能力。並不是所有的“孵化器”都有各種服務網絡,但都特別重視為新創業的企業提供穩定的經營活動的谘詢服務,使企業有一個在初創期所需要的比較安全的環境,從而扶持企業成長。

在“孵化器”內的租戶公司認為從“孵化器”可以得到四種關鍵性的幫助:

(1)“孵化器”可以幫助租戶公司取得社會信任。

(2)可以幫助創業者加快學習進程。

(3)可以幫助租戶公司更快解決問題。

(4)可以介紹他們進入公司網絡。

這些認識是與“孵化器”具有創業四要素密切相關的。

從“孵化器”的基本特征中可看出“孵化器”的要素有如下六點:

(1)能提供場地及設施的服務,自身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2)具有獲取資金的渠道,包括貸款和投資以及風險資本,資金渠道始終保持暢通。

(3)熟悉創業網絡,對創業者能進行創業培訓和教育。要使成熟的企業離開“孵化器”獨立生存,就必須對創業者進行培訓,避免成熟企業不願意“畢業”。

(4)與大學或研究所有緊密聯係,具有技術、資料、信息、設備、人才等堅實的支撐,使創業者具有豐富的智力資源。

(5)善於選擇培育對象,事先確定培育對象的分階段目標,關鍵是樹立成功的形象。

(6)有政府的扶持,在體製、政策、法律、基礎設施、資金等各方麵為創業者提供保障。

由此可見,集中創業要素,建立支撐網絡,樹立成功形象,提供法律保障,這是“孵化器”的基本特征,也是其成功的根本要素。

德國慕尼黑技術中心就是“孵化器”的一例。這個中心建立在一座占地3000平方米的五層大樓裏,該技術中心的任務是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移到生產,鼓勵有新設想的人創建新的企業。由政府投資70%,當地工商會和手工會各投資15%。1987年技術中心已吸收22家微電子、激光、軟件工程等高技術租戶公司,專職人員達120餘人。技術中心為租戶公司提供工作場地和設備服務、行政管理服務、文書工作服務及經營管理服務,還幫助租戶公司獲得大學以及研究所的技術谘詢和合作服務,也幫助各租戶公司之間協作開發新產品。更重要的是技術中心可以幫助租戶公司獲得政府貸款或其他資金。另外,當創業失敗時,創業者可以不必償還貸款而離開技術中心。創業成功的企業應遷出技術中心而自立門戶,讓新的創業者來接受培育。一般租戶公司可以在技術中心內停留三四年,如果一兩年內不見成效就意味著失敗而要遷出技術中心。

美國佐治亞州的先進技術開發中心是由佐治亞理工大學創辦的,建立於1980年。目前是為了促進喬治亞州的高技術產業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因此,該孵化器以高技術範圍內的租戶公司為主要對象,它為租戶公司提供租金低廉的辦公、生產用房,還能提供行政文書管理等各種服務。此外,中心還為租戶公司提供全州的技術資源和能力的信息、專門公司的研究報告及主要工業大學的研究信息。中心規定租戶公司承租時間大約為1~3年。

我國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概念,是在吸收了國外孵化器的做法,並結合中國國情後提出的。它是通過實施指導性管理,提供綜合性服務和創業投資,為高技術中小企業的起步和發展,提供局部優化的環境。疏通包括資金在內的必要渠道,扶植技工貿相結合的高技術中小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家,培育有競爭力的高新技術產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

1987年6月,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科技創業服務中心。隨後,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建立了一批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的指導思想是充分利用武漢地區工業、科技基礎,選擇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進行“孵化”。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1)當申請企業進入創業中心時,中心對他們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上報批準後,由創業中心協助辦理工商注冊、銀行開戶等手續。

(2)企業進入創業中心後,中心以有償方式向企業提供辦公用房、科研試驗場地、計算機、複印機和電話等通信設施。

(3)當企業運營中遇到了各種困難時,創業中心就想辦法幫助它,如當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時,創業中心在對項目進行評估後,為它貸款進行擔保;當企業項目開發過程中遇到了困難時,創業中心就為它牽線搭橋,介紹合作夥伴。

創業中心每月組織一次聯誼會,把下屬研究機構和企業的所長、經理召集在一起,商議一些共同性的問題並傳達政策、通報情況。

創業中心的功能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需求不斷變化而逐步完善的。例如,在企業資金遇到困難時,創業中心與附近14家高校院所、企業及洪山區建行組成了洪山科技互助會。創業中心所屬企業在中心的擔保下,通過互助會可以得到所需貸款。由於有了這種融資方式,大大地緩解了創業中心下屬各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從而促進了它們的發展。

深圳科技工業園科技創業中心主要從事的工作是將科技成果、發明以及專利項目“孵化”成能批量生產的產品。

(1)對某項科技成果、專利和非職務發明成果,組織專家就成果持有人的素質及技術本身進行審查,並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預測、分析。

(2)與成果持有人共同製訂實施計劃,以決定是否可立為創業中心“孵化”的項目。

(3)在中心立項後,創業中心則幫助成果持有人聘請有關的專家、學者就此成果的樣品進行產品的開發和優化,並對所需的生產工藝及專用設備進行研究開發。在這一階段中,創業中心必要時可為項目投入一定數量的資金,供研究開發之用。

(4)進行中試。這樣的中試是以數量最少,品種齊全為原則,建立一條小型生產線,以驗證各工序的運行情況及生產過程各環節的標準,為下一步現代化大生產做好準備。

(5)在創業中心的幫助下尋找風險投資者,建成一個具有現代化內涵的小企業。

(6)待條件成熟後,進入科技工業園,形成大中型企業。

創業中心下屬的是一些正在進行研究開發的項目。這些項目最終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因此創業中心在對項目進行初期投資時,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經過幾年的運轉後,創業中心每年都應有企業從中“畢業”。“畢業”時,企業一般都應是有獨立經營能力、能夠進入科技工業園、具有現代化內涵的中小企業。它們一般多是國營的或是合資的,創業中心可與“畢業”的企業有股份關係。

(三)企業孵化器在我國的現狀與發展

企業孵化器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扶植中小企業以及振興區域經濟等方麵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已在全球得到高度重視和發展。

孵化器體係的建立和完善為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舞台,對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區域創新體係的建設、區域經濟的發展以及科研院所和大學科研成果的產業化都起到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目前已建成525家各類孵化器,數量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並已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官產學研相結合的孵化體係。當前,我國孵化器在表現形式上各有特點,可謂豐富多樣。我國企業孵化器的發展方向如下。

1.從綜合性到專業化

從名稱上就直觀地反映出企業孵化器自身的發展軌跡。較早是以發展綜合性創業園為主,針對國家提供扶植的、在未來有競爭力和極大市場的基礎性行業,如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環境、生物製藥等各種產業,為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在創業階段提供孵化場地、開發條件、資金籌措、人才培育和指導性管理等綜合服務。創業服務中心是由各地政府、科委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麵向社會開展服務的公益性科技事業服務機構。隨後,在綜合性創業中心的基礎上又逐漸裂變出一係列專業性創業中心,其中軟件孵化器近年來尤其引人注目。

2.網絡化與國際化

隨著現代技術和產業的專業化分工不斷細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需求不斷增強,孵化器在專業化的同時,向國際化和網絡化拓展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一方麵,我國地區級的跨省區的孵化器網絡已經建成,全國性的創業中心網絡也在建設中。另一方麵,國際企業孵化器將進一步加深與海外孵化器之間的合作,通過與國外孵化器的合作,致力於幫助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麵向新世紀企業孵化器所肩負的使命也在發生變化,一是要把國外的企業吸引到我們的國際企業孵化器中來,二是要把國內的企業介紹到國外的孵化器中去,拿到國際市場環境中去孵化,真正培養出一批國際企業。

說到底孵化器的核心功能應當是資源整合,它必須把政府、產業、技術、資金等資源加以整合,並且接入到被孵化的對象上,才能完成它的使命。它需要不斷探索創新,孵化器網絡提出了孵化器之間、孵化器與其他機構之間的聯合。

由於認識到孵化器對中小企業獨有的吸引力,對經濟生活的重要作用,政府給予了極大關注,其他像投資機構、中介谘詢機構,產業界、研發組織也給予了相應的重視。關注、合作的有效方式就是形成網絡,通過交流來實現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資源共享,推動孵化器產業發展。

3.從政府行為到企業行為

辦孵化器過去多年來更多的是政府行為,由當地政府提供資金投入和相應的政策支持,被孵企業在孵化期之內可以享受到環境、服務、稅收等方麵的一係列優惠政策,使創業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這就是所謂“創業園”模式。

一般來說,孵化期不超過三年。企業的成長就像人的成長一樣,不可能永遠呆在溫室中。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往往非常脆弱,在真正的市場環境下,因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容易夭折,但是經過三年的孵化成長,就必須接受市場的洗禮,否則企業永遠也長不大。在最初的起始階段給予被孵化企業必要的保護是必要的,它使企業的成活率大大提高。

政府行為決定了創業園的非營利性,當地政府往往從大循環考慮,經過選擇,進入孵化器中的企業大多成長性非常好,畢業之後在當地發展壯大,為當地政府從稅收、就業等方麵帶來巨大的回報。

盡管如此,創業園式孵化器自身仍然麵臨著對政府的依賴性的問題,在我國一些較大的創業中心(國家級創業中心)中,常常有超過100家的在孵企業,資金的壓力很難回避。要解決這一難題,根本的出路在於孵化器本身由單純的服務和管理模式向產業化模式轉變。創業中心紛紛嚐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製,通過有償服務逐步實現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積極探索建立高新技術的風險投資機製。同時也催生了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就是大企業自己辦孵化器。在國外許多大企業願意到孵化器中去找項目,他們看到一些小企業有出色的項目就買過來,或者采取入股的方式、風險投資的方式等等,他們認為這種方式是成本效益最合算的,一些企業發現如果它自己辦一個孵化器吸引外麵的人來搞項目,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在國內,大企業辦孵化器將一種全新的動作模式帶入孵化器產業,它使近年來我國孵化器產業由量的積累向質的突破邁出了一步。正是這一步,從體現政府行為的高新技術創業園向體現企業行為的新型企業孵化器的突破,使孵化器概念成為一匹黑馬,成為媒體共同關注的熱點話題。

4.新型孵化器的崛起

國內率先采取這種新型孵化器運用模式的大企業要數清華同方了。清華同方公司主辦的清華軟件孵化器與傳統的服務型企業孵化器的根本區別在於,它擁有服務型企業孵化器所不具備的重大優勢,如資本運作的優勢、技術的優勢、市場渠道的優勢、品牌的優勢,孵化器本身就是一種企業運作,直接目標就是獲取高收益、高回報。

這種新型孵化器或者稱之為企業孵化器,為大企業找到了一條通向市場的捷徑,同時也為小企業找到了一條通向市場的捷徑。

(四)企業孵化器的功能與建設

1.中小企業孵化器的功能

企業孵化器自誕生之日起,就將自己定在新興企業“保姆”這個位置,並一直致力於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根據世界各國企業孵化器的發展和提供的服務,企業孵化器通常為小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1)向新建小企業提供場地。這是企業孵化器的基本功能。場地包括辦公、實驗和生產用地。提供的房租要讓客戶負擔得起,且搬進、搬出都很方便。

(2)為客戶公司提供後勤服務。提供一係列共享的後勤服務,包括:收發文件和信件、辦公室設備及家具、複印、文字處理與打印、計算機設備、商業圖書館、安全設旖、庫房、接待設備及接待員、會議室、電傳電話、秘書工作、食堂以及孵化器場地的維修等。

(3)幫助企業家製訂經營規劃。企業孵化器向申請的小企業人員提供基本訓練和一般性指導,幫助他們製訂一份周密可行的經營計劃。這也是企業孵化器篩選、考核申請進入孵化器企業的一個重要步驟。通過這一步,篩選出那些市場前景有相當把握的企業進入孵化器,以保證較高的孵化率。

(4)提供科研設備。進入孵化器的公司大多從事高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但他們一般都缺乏研究尖端技術所需要的實驗設備。孵化器通常利用其與大學或科研機構的緊密聯係,促使大學或科研機構向客戶公司無償或廉價提供科研設備。

(5)幫助解決資金。幫助小企業打通與商業銀行和風險投資公司的聯係渠道,建立孵化器自己的種子投資基金,或作為風險投資的代理人,為小企業進行資金擔保,簡化資金借貸手續,使財力資助更方便。

(6)幫助開發市場。通過孵化器與其他機構的聯係,建立地區、全國乃至國際市場支持網絡,幫助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市場。

另外,還為客戶公司提供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服務;為客戶公司的職工,包括經理進行創業和管理技能等方麵的培訓;有步驟、係統地培養具有特色經營小企業的人才,即挑選可孵化的創業家;鼓勵創建小企業的精神,樹立成功創業家樣板等。

依據孵化器的投資主體不同,孵化器的職能也各有取舍,但設立孵化器的根本宗旨是一樣的,那就是為那些具有廣闊市場前景和較高發展潛質的中小企業,特別是處於創辦初期、急需扶持的小企業提供資金、形象設計、協調、專家和開發服務,使它們得到迅速成長和發展。

2.企業孵化器的建立和運作

企業孵化器的目標是為經過挑選而進入孵化器的新建企業提供低價的生存條件和相關信息,幫助企業製訂、評審、修訂業務計劃,組織必要的培訓以提高創業者的各種技能,使新企業迅速成長,在幾年內離開孵化器獨立經營。因此企業孵化器一般至少必須具備包括生產車間、辦公用的房屋和通訊等辦公設施及行政、經營專家和秘書人員在內的一係列條件。通常國外一個企業孵化器的發展要經曆以下幾個階段:

(1)前期準備。這是一個煩瑣而又複雜的過程,包括可行性論證、運營計劃、引進人才等。這一階段從決定成立孵化器並著手進行調研開始,到進駐辦公場所開始受理企業進駐申請結束。需要說明的是,優秀的管理團隊是企業孵化器成功運作的核心和關鍵,因此開辦前期準備階段即應著手經營管理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一個成功的企業管理團隊應該具有以下的標準:①管理人員平均年齡要年輕化,教育水平要高而且具有國際運作的能力;②企業孵化器總經理聘請高素質、高水平、國際化的複合型人才,應能獨立參加國際會議或交往活動,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和互聯網,並有較強的公共活動能力和一定的國際經貿知識;③全體管理人員應精通英語、企業經營、貿易和相應的專業知識。為吸引和培養適應國際化運作的孵化器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國際獵頭公司、外國企業孵化器、科學園區、國外商會、中小企業組織、留學生團體及駐華使領館等機構和團體建立業務合作關係,互相交流信息,通過國際互聯網發布招商信息。

(2)創業階段。為了企業孵化器的生存,這個階段著重是更快更多地吸收企業進入孵化器。可以適當多收一些已有一定效益的公司,同新辦小企業相比,它較有把握交付租費。這時,孵化器與租戶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傳統的房東和客戶之間的關係。雖然也提供後勤服務,但很注重孵化器應有的管理谘詢等服務。當租戶公司占滿了孵化器的場地之後,這一階段就結束了。該階段可能持續1~3年。

(3)業務發展階段。該階段孵化器基本實現了自身的收支平衡,至少是房租收取基本與維持生存的費用相抵。在這一階段,孵化器一般開始與租戶建立業務協作關係,參與管理,並逐步完善接收企業的步驟與企業畢業的標準與程序。

(4)成熟階段。這個時期孵化器已經成長為一個盈利的服務機構,已經可以對各種租戶公司提供很全麵的管理谘詢服務和完善的後勤服務;申請進入孵化器的公司數大大超過其接納能力。這時,孵化器已有較嚴格的企業接收標準,以保證其接收的企業中,能力強的企業占較大的比例;已有明確的挑選程序進行孵化企業的周轉;孵化器的收入來源不僅有租費,還有投資所盈利潤、租戶公司產品銷售提成、管理谘詢所得等。

3.孵化器對企業的選擇

(1)對孵化企業的選擇。孵化器成功的標誌是其孵化企業的成功。不同類型的孵化器畢業率相差頗大。美國的企業在孵化器中的平均人駐時間為2.2年。開辦七年以上的孵化器平均年畢業企業3.1個,開辦四年以下的孵化器平均每年畢業企業1.5個。因而,孵化企業的選擇非常重要。在確定孵化器的形象、主要任務的同時,就要確定選擇孵化企業的標準,並實施比較嚴格的接納步驟,以保證自己的孵化質量。

我國的企業孵化機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入駐企業有嚴格的入選標準,具體如下:

①入駐企業必須屬於高新技術產業。按國家科委的火炬計劃要求,高新技術產業包括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光電子科學和光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從事上述領域的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可以申請。

②入駐企業要有開發、生產行為。申請入駐企業不能僅僅是一個谘詢部門、中介部門或貿易公司。許多創業中心強調進駐企業應致力於科技成果的轉化,要有生產行為。所謂生產行為包括零部件的生產、整機組裝、總體調試、檢測或是整個的生產過程。

③入駐企業要有成長潛質。新建小企業盡管整個生產過程未能獨立,都要與外界協作,但是如果企業具有很高的發展性和市場前景,企業的開發項目技術含量高,有批量生產的前景,有市場潛力;企業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實力,能夠不斷地開發出新產品;企業的領導人進取心強、有誌於規模發展,則同樣可以申請入駐。

④入駐企業要能符合創業中心的基本條件。創業中心承載入駐企業具有一定的容量,隻能為人駐企業提供一個優化的共享環境,不可能滿足每個企業的需求。企業應適應創業中心提供的條件如供電量、供水量、樓板負荷、噪音與汙染標準、允許設備高度等,超出條件限製的企業是無法接納的。

4.企業入駐的申辦程序

滿足以上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人駐創業中心,其審批程序一般是:

(1)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創業中心提交申請,申請包括興辦企業的基本情況,如技術水平、項目開發狀況、市場前景、法人情況等,以及對創業中心的要求如用水量、用電量、場地麵積、樓板承重等。創業中心一般備有“入駐指南”,供企業查詢。“入駐指南”中寫明了創業中心的性質、任務,對入駐企業的要求如申請需提交的文件、租金標準等入駐條件,都有明確的要求。

(2)評估。接到申請者提交的材料,創業中心將組織專業人員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①技術評估:項目屬於高新技術門類;科技成果較為成熟;科技成果不能有知識產權糾紛。

②經濟評估:包括資金評估,即申請者有無適當的注冊資金,有無補充資金渠道;財務評估,評審企業的財務規劃,項目投產後的年產值、利潤計劃;無形資產評估。

③市場評估:評估擬開發產品的市場需求,銷售渠道及價格情況等。

④法人評估:了解企業法人的簡曆、在項目開發中的作用、管理能力、人的品質等。法人評估的方式一般為麵談及向其原任職單位進行了解。

(3)簽約。經過評估後,獲準入駐的企業和創業中心簽訂協議。協議文本一般包括孵化協議書、房屋租賃協議書、安全責任書等。雙方簽約後,申請方照章付費,創業中心將場地交付使用並提供相應服務,入駐企業便開始正式運營。

(4)畢業。創業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對新建的科技型小企業進行培育扶植,包括場所、管理、融資、通訊等方麵的幫助。當企業度過初期,開發、生產和經營已經步入正軌,有了自主經營的生存能力時,就需要離開創業中心,以擴大企業規模,讓位給另一些新建的小企業。因此,入駐企業要有一個“孵化期”,即經過一段時間後,企業要從創業中心“畢業”。

國內外的企業孵化器或創業中心沒有一個嚴格的企業畢業標準,國內創業中心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麵考慮企業能否“畢業”:

①孵化時間。一般認為3~5年為宜。一項科研成果轉化成商品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產品推向市場獲得反饋後,產品要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完善,這一般最少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國家科委在《關於對我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工作的原則意見》中指出:“創業中心對接收的企業,通過3年左右的孵化,應使其必須離開孵化場地。自主經營、自我發展,以便再接收新的孵化企業。”在實際運作中,一般將“孵化期”規定不超過5年。

②成果商品化。企業在孵化期內完成科技成果的轉化,製成樣機或樣品。企業內的技術人員在完善產品的過程中對市場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有能力開發新產品或其他新產品,使企業得以不斷有新產品投入市場,實現成果商品化。

③相對穩定的市場:企業離開創業中心之前,應在某一行業或工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產品的銷售有比較固定的渠道,銷售網絡初步建立。

④管理完善。企業領導人對所從事的技術、經營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熟悉。企業的各項製度,包括財務製度、用工製度等都建立起來了,製訂了切實可行的企業發展計劃。

⑤資金充足。經過幾年的運轉,企業應有資金積累,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或者有一定數額的固定資產可用於抵押貸款,或是具有有效的籌資渠道,為規模發展準備好條件。

(五)企業孵化器的體製分析

我國在孵化器的試驗、實踐中,孵化器從初期單一的政府出資發展到多種投資主體紛紛介入,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這種趨勢更為明顯。隨著不同性質和類型的投資主體參與到孵化器的建立中,孵化器從起初隻賦有單一功能、隻提供簡單服務、隻作為事業單位發展到了具有多種功能或專業功能、提供多層次大範圍服務,並且很多孵化器特別是新建的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已不再是事業單位的身份和功能。企業孵化器發展到今天,已經出現了多種不同類型的孵化器。從孵化器的投資主體分,可以分作政府投資型、企業一元化投資型、大學或研究機構投資型、社會團體投資型、私人或民營企業投資型、混合投資型等。不同的創辦主體有著不同的特性,不同的產權結構特點決定了企業孵化器的不同性質和運作機製。

(1)政府創辦的企業孵化器。政府創辦的孵化器以各個地區的創業服務中心為代表,它不是獨立的商業模式,往往隻是本地區內的開發區的一個部分,作為開發區企業提供科技成果轉化等職能,是政府職能部門,是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政府法規的最直接手段,它追求的主要目標是良好的社會效益,是政府行為,在此基礎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創辦孵化器,是希望通過孵化器這種形式改善就業環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孵化出更多的成功企業,增加社會的就業機會,最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為這類企業孵化器背後有直接的政府支持,所以並不講求直接的經濟效益。目前,中國大部分創業中心都屬於這種類型,如北京創業中心、天津孵化器等。這類綜合性科技企業孵化器麵向所有高新技術領域,為科技成果轉化和新辦科技型企業提供場地、設施、相關服務以及培訓和谘詢指導,組織開展創業投資活動,推動“技術—資本—商品”以及“研究單位—企業—市場”的有效結合,培育前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

(2)大學創辦的大學科技園。這是專門支持發展大學學生或職員所創辦的企業,這樣的孵化器能夠以該大學或研究機構特許的高新技術為基礎,或以開發出來的工藝、儀器或計算機技術為基礎。以這些技術、智力資源、信息資源和研究開發條件為依托,創辦或扶持相關企業的發展,從而縮短科技研究成果商業化的周期,成為促進高等院校研究成果轉化和企業孵化的另一種有效形式。這類孵化器還能利用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科研優勢和人才優勢,是各國大力發展企業孵化器的突破口。我國這種類型的科技園有清華創業園區、北大創業園區等。

(3)私人或投資商創辦的企業孵化器。主要由風險資本家與種子基金投資集團、“天使”投資人創辦,也有大企業和房地產商合夥辦的。這類孵化器具有更強的營利性,主要向客戶公司、新技術的應用和技術轉讓等進行投資,以賺取高額利潤,並通過開發工業性與商業性房地產使其產生增值作用,從而達到盈利的目的。實際上這種孵化器的創辦已經是典型的市場行為,因為對於私人投資者來說,已經將孵化器看作一個企業——一個培育企業的企業,通過孵化器經營達到投資回報的目的。孵化器自身必須考慮生存和發展問題,投資主體要進行投資受益分析。這類孵化器的出現,使得孵化器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商業模式。如今在我國,孵化器這種商業模式越來越受重視,已經出現一些以私人或者社會團體投資的企業孵化器。

(4)大企業(產業)創辦的孵化器。作為大企業創辦的孵化器或類孵化器機構,主要是尋找更多的企業效益增長點,在企業內部培育創業精神,鼓勵創業實踐以促進、營造與中小企業抗衡的創新競爭能力和企業的創新氛圍,激發內部員工的創業熱情,促進核心業務的發展。大企業認為在企業內部創建小企業或成立獨立實體時,個人和小組的加入就很容易,企業可以像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一樣在其中建立股份;獨立的、高度分散的、小的單位組織利用統一的目標、集中的網絡和共享的信息,可以成為在一個複雜環境中進行自我創新、自我成長的創新體係。國外如HP、3M、IBM、雷化學公司等都有企業自創的孵化機構,國內的聯想公司也正在籌建孵化器。這類孵化機構一般由企業獨家出資興建,投資主體單一。

(6)國有企業創辦的孵化器。國有企業創辦孵化器是利用國有企業的各種資源,如廠房、設備等條件,在企業內建立的孵化器,是大企業建立孵化器在國有企業中的有益嚐試。目前,北京的國有企業創辦孵化器建設進入起步階段,已經建成的孵化器有北京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北京崇熙孵化器、北京諾飛科技孵化器等一批國有企業創辦的孵化器,它們都按照公司製運行,並已取得初步成效。

(7)國際企業孵化器。國際企業孵化器是在綜合性科技企業孵化器基礎上的發展和提高,是創業中心二次創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基礎設施和服務環境,通過優質的服務以及海內外廣泛的工作網絡和信息,一方麵引進國外的中小科技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成果,幫助其與中國企業合作,開拓市場、共同發展;另一方麵為我國的中小科技企業和大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進入國際市場、拓展國際業務提供服務。目前科技部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專家的幫助下,已批準建立了北京、蘇州、重慶、成都、武漢、天津、上海、西安八個國際企業孵化器試點單位。

(8)留學生創業園。為吸收優秀的海外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我國建立了麵向留學生的孵化器。在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的共同努力與支持下,目前已經在北京、上海、蘇州等地建立了25個依托創業中心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留學生創業園基本上是由國家投資。類似留學生創業園的還有軟件園等專業組織。

另外,還有網絡企業孵化器(虛擬孵化器)、流動孵化站等。

2.孵化器的產權結構

經濟學中所謂的產權,通常的解釋是,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使用資源的權利,或者人們使用資源的適當規則。利用這種權利,可以自由選擇一種對特定物品的合作方式,包括對財產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和這兩種權利相關的收益權。不同的產權主體有不同的偏好。在使用資源的權利時會表現出各自有別的傾向性。通常所說的所有製概念,是指構成產權的權利沒有被分散,而是完全集中於同一主體的產權製度,這是對產權製度的初始規定。當產權經過交易後,構成產權的一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將改變初始的產權結構,並由此改進資源的配置。

政府是唯一的投資者,擁有完全的產權,這在市場經濟體係中被指責為低效率。但必須指出,創業中心這種政企合一的等級組織並不一定等同於低效率,關鍵在於它所處的環境性質。當創業的環境或市場很薄弱甚至尚未建立的時候,現代性質的企業還不能夠發揮作用時,創業中心就必須由政府創辦,尤其是當創業中心直接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在孵企業數量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邊界之內時,政企合一的組織體製就是有效率的。這種體製特點可以很好地解釋創業中心十幾年來所取得的豐碩成果。但是,一旦在這種組織體製下成長起來的生產力規模和生產的複雜性超出了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邊界,體製效率的急劇下降就必然發生。此時,通過改革改變原有的體製組織形態就成為必然,這就類似於我國其他經濟改革的發生背景。

創業中心引入市場體製改革的首要目標,因為市場是大量交易活動進行中最能降低費用、最有效率的體製組織,創業中心隻有與市場建立聯係,並且推進市場化進程,才能轉變成真正的企業,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才能實現真正的職能轉變。對創業中心的產權改革,特別是對轉讓權和收益權的重新安排和處置,將是決定創業中心未來發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3.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結構

以孵化器的產權界定為出發點,來分析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研究孵化器體製組織和機製運行的重點。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孵化器內部組織機構和權利分配的製度安排,體現現代公司的普遍特點,具有以下的產權特征:

(1)所有權和控製權相分離,公司不再由股東所控製和經營,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去經營管理。

(2)財產權的可分割性,表現在財產不再完整地歸於一個主體所有,而是不同的利益主體所有。

(3)產權可以自由轉讓,具備市場的可交易性。

(4)產權的有限責任性,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5)產權的法人性,公司以法人財產為基礎,在法律上享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權利。

(1)權責分明,各司其職。孵化器內部組織係統由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組成,各個機構的權利和職責都是明確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公司產權的所有者對公司擁有最終控製權和決策權;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理的行為:經理是公司決策的執行者,對董事會負責,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開展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2)委托代理,縱向授權。在孵化器中,各組織層級之間是以委托代理關係來維持的,這種委托代理關係是由法律法規規定並予以保障的,體現了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而不是行政命令和服從的上下級關係。股東大會作為委托人將它的財產交董事會代理,同時委托監事會予以監督。作為代理者,董事會又將公司財產委托給代理層代為管理。從經理到員工,也可能存在若幹層次。這些委托代理關係是以勞動契約為界限的資、權、利和股份的關係,在法律框架內嚴格實施。

(3)激勵機製和製衡機製並存。代理中往往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問題、主要相關人員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所以就有了激勵機製和製衡機製的必要。委托人通過製定激勵機製,包括貨幣激勵(指物質利益和物質報酬)和非貨幣激勵(指名譽激勵和職位消費),促使代理人以最大的努力實現公司價值提升,同時以製衡機製製約代理人的不良行為。製衡關係存在於股東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級經理之間、監事會與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之間。公司外部充分競爭的經理市場的存在為這種製衡機製提供了前提條件,通過競爭,可以選擇最優秀的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