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輿論監督的重大突破
發生在三十多年前的渤海二號公審案件,在共和國的曆史上,無意中奪得了許多個“第一”:
第一個被公開曝光的重大傷亡事故;
第一個因重要領導責任導致副總理康世恩被處分、石油部長宋振明被解職;
第一個被公開審理、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瀆職案;
第一個由職業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公述案件;
第一個被集中報道的沉船海難。據不完全統計,兩個半月的時間裏,全國各大媒體刊登、播送的新聞報道多達2000件,引起全世界的關注;
第一次因為工作問題而公開批評高級領導。1980年8月23日,《人民日報》以《從渤海二號事故看石油部的領導作風》為題,發表了記者述評,批評石油部主要領導對待事故的錯誤態度和做法;
第一次公開報道重大事故(包括責任事故)和重大決策性錯誤。新聞記者排除各種阻力,共同揭露這一事故,並對造成這一事故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特別是對海洋石油勘探局成立7年來掩蓋矛盾、逃避責任的惡劣行徑進行了深刻剖析,對“一次事故,一批英雄;事故越多,英雄越多”的反常現象,做了係統而無情抨擊。
渤海二號公審案件還開啟了行政問責製的先河。正如1980年9月4日,馬榮傑在《工人日報》發表的《從“渤二”案件看民主與法製》一文指出的那樣,“‘渤二’案件的處理,給人民帶來了新的信心與希望。人民有理由相信,繼這個良好開端之後,必將是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日益健全和四化建設更加順利發展,祖國的繁榮富強有了更加切實可靠的保障。”隨後,因為重大事故而“落馬”的官員接二連三:
1987年5月6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發生建國以來最嚴重的一次特大森林火災。據初步統計,過火麵積達101萬公頃,其中有林麵積近70%。燒毀房舍61.4萬平方米。內含居民住房40萬平方米,貯木場4處半,林場9處,存材85.5萬立方米,燒毀各種設備2488台,糧食650萬斤。橋涵67座,鐵路專用線9.2公裏,通訊線路483公裏,輸變電線路284.2公裏。受災群眾5萬多人,死亡193人,受傷226人。大火持續燃燒了21天,投入滅火人員共約3萬多人,直接經濟損失約5億元人民幣。6月6日,國務院分別撤銷了楊鍾、董誌勇的林業部長、副部長職務。
1988年1月24日,由昆明開往上海的80次特快旅客列車發生顛覆事故,造成88人死亡,62人重傷。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5次會議決定:免去丁關根鐵道部部長職務。
1994年11月27日,阜新市發生特大火災,死亡233人。遼寧省委、省政府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對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藝苑歌舞廳經營者王文忠、李革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評劇團團長趙素菊受劇團委托管理藝苑歌舞廳,對這起事故負有疏於管理的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評劇團團長孫國興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收容審查;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化市場管理辦主任許凡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收容審查。1995年11月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文忠、李革新有期徒刑7年和4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孫國興、許凡有期徒刑3年和2年。
方漢奇主編的《中國新聞傳播史》認為:“‘渤二’沉船事件揭露於眾,與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需要恰恰相吻合,便充分顯示了它的價值功能,產生了意想不到的社會影響與效果。”概括言之,關於“渤二事件”的報道,較好地發揮了輿論監督作用,實現了批評報道特別是突發事件新聞傳播的三大突破:
首先,突破了對重大事故(包括責任事故)和重大決策性錯誤不公開報道的做法。在《關於處理渤海二號事故的決定》中,國務院明確指出:一切重大事故均應及時如實報道,不得隱瞞和歪曲。這為後來新聞傳媒及時如實報道重大事故開辟了道路。
其次,突破了對先進典型的缺點錯誤不公開批評的做法。長期以來,在“左”的錯誤思想指導下,先進典型被神化。誰要是指出他們的缺點、錯誤,就會被指責為“砍旗”或“抹黑”。這次報道衝破了這一“禁區”,不啻為人們提供了正確對待先進典型的範例。
第三,突破了對高級幹部的錯誤不公開批評的做法。“渤二”事件的報道,涉及從部長到副總理的不少高級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