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法庭審理成為焦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黨委書記、局長馬驥祥、副局長王兆諸、副總調度長張德經、濱海282號船長藺永誌四名被告的刑事責任。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一法律顧問處的律師董師凱、常維仕、郝純源、徐承彬,分別為四名被告的辯護人。

作為第一被告馬驥祥的辯護人,曾任天津律師協會副會長的董師凱律師在《渤海二號案件庭審紀實》一文中,對一審庭審經過做了詳細記錄。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實為:馬驥祥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1、沒有采納渤海二號鑽井隊長劉學的合理建議。2、對拖航會議的錯誤決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兩次局領導碰頭會上未予糾正。

被告王兆諸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除上述兩點外,還有:1、身為主管副局長對沒有排壓載水,違章拖航未予製止;2、天津、河北、山東三台大風警報發布後,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張德經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身為調度長,對技術問題未采取措施:1、不排壓載水而決定拖航;2、未采納劉學的合理化建議;3、麵對大風警報,總調度應停止當日拖航;4、召集拖航會議,作出錯誤決定。

被告藺永誌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身為船長,在渤海二號遇險時,未發國際呼救信號,搶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國的律師製度剛剛恢複不久,本案的開庭時間安排的又非常緊迫,承辦這樣重大而帶有技術性的全國大案,董師凱等四名出庭律師感到肩上的擔子格外沉重。當時,社會輿論對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之勢。當辯護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的消息傳出以後,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顧問處提出抗議:他們這些被告對人民、對國家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你們為什麽還要為他們辯護?”

9月2日清晨,能容納一千多人的天津市科學大會堂座無虛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領導機關的許多領導,部分市勞模和死難家屬,都參加了旁聽。參加采訪的記者很踴躍,有50來人。

上午8時整,審判長宣布開庭。整個上午進行的是法庭調查程序,下午進入辯論階段,四位辯護人針對起訴書指控事項依法進行了辯護。董師凱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為委托人、被告馬驥祥做了辯護:(1)這次事故的發生與石油部下達的命令是分不開的,被告曾向石油部提出異議,表示不同意打這口井。(2)被告人調到海洋石油勘探局時間不長,實際工作僅僅六個月,對海洋拖航技術尚未掌握。(3)“渤二”鑽井隊長劉學的建議已在拖航會議中由專家們進行了討論,被告不分管拖航會議。(4)在局領導碰頭會上,副總調度長李平(本案的證人)僅作一般性匯報,沒有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在座的分管拖航的副局長及專家、工程師也都未提出不同意見。(5)11月24日,三台大風警報發布時,被告尚在參加局領導碰頭會,此時,“渤二”拖航小組已經開始拖航,根據前線領導小組有權決定拖航的慣例,被告對此不應負責。我的辯護結束後,常維仕律師依法對被告王兆諸進行了辯護,徐承彬律師對被告張德經進行了辯護,郝純源律師對被告藺永誌進行了辯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渤海二號翻沉的根本原因,是拖航時違反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號鑽井船使用暫行規定》,造成傾斜翻沉。被告馬驥祥身為局長、黨委書記,對海洋石油勘探局的安全負有特定義務。當石油部下達難於完成的打井任務後,被告馬驥祥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號由原井位遷移新井位過程中極端不負責任,在三次聽到有關拖航問題的匯報時,不認真組織研究,以致沒有采取劉學的合理建議,又未糾正拖航會議錯誤決定,也未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渤海二號違章冒險拖航發生翻沉,應負直接責任。

被告王兆諸身為副局長,當確定渤海二號遷移井位進行拖航後,不認真考慮劉學的合理建議,不審查糾正拖航會議的錯誤決定,而在11月24日得知大風報警時,又不及時製止渤海二號降船拖航。對渤海二號違章冒險拖航發生翻沉,也應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被告張德經身為副總調度長,在主持渤海二號拖航會議時,未堅持采納劉學的合理建議,不按照規定作出排出沉墊艙壓載水的決定,對渤海二號違章冒險拖航發生翻沉,應承擔重要責任。

被告藺永誌身為282號船船長,在渤海二號翻沉後,驚慌失措,既沒有發出國際呼救信號,又沒有及時測報282號船位和渤海二號翻沉的準確位置,也沒有把282號船上備用的救生艇、救生筏投出救人,應對渤海二號翻沉後搶救不力,承擔重要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馬驥祥、王兆諸、張德經、藺永誌等玩忽職守,造成渤海二號翻沉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均構成瀆職罪。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分別判處被告馬驥祥瀆職罪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王兆諸瀆職罪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張德經瀆職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藺永誌瀆職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審結束,1980年10月,國家勞動總局就編寫了《渤海二號事故專輯》,內部下發,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從渤海二號事故中認真吸取教訓,避免發生類似事故。”

在接受天津電台《法治縱橫》記者采訪時間,已經85歲高齡的董師凱律師說:“我們庭上的辯護啊,總算很不錯啦有效啦,大夥聽到的人,還有渤海二號死難者的家屬,有的請來旁聽,覺得律師的辯護是有理,有事實有根據的,辯得很好。在判完一審以後,天津台廣播了我的辯護詞,聽眾聽到以後紛紛來信。原來是最早的時候好像還沒審的時候‘他們罪大惡極’,當時判完以後,局長跟副局長上訴,他們在想,這是我們的律師,會不會給我們講他們心裏的話,審判以前交換意見,咱們有這個顧慮。那麽到了庭上我們講的話,那是非常大膽的啦。在辯論當中,他們被告掉眼淚啦。他說我們不敢說的話,你們都跟我說啦,是吧,真正這個律師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審過去以後上訴,二審的時候我還有常律師我們兩個依舊是一審被告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