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降和質子

赤壁之戰裏有兩起詐降,一起是曹操教蔡中、蔡和詐降孫權,理由是因為兄長蔡瑁被殺。臨行時曹操對他二人說:“二位將軍的寶眷現在荊州,必當妥為照應。”恰也正因為不帶家眷,被黃蓋識破是詐降。一起是黃蓋詐降曹操,用苦肉計,周瑜當著蔡中、蔡和打了黃蓋一頓,曹操果然相信了,吃了火攻的大虧。

投降要帶家眷,曹操教人詐降也要扣留家眷,帶兵官的家眷在封建社會裏曆來是被當作抵押品的。有個專門名詞叫作“質”和“質任”。

最早見於史書的例子是周鄭交質,鄭莊公做周平王的卿士,平王和虢公要好,鄭莊公不高興,發牢騷,平王再三解釋還不行,隻好交換兒子作抵押,周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一個是王,一個是諸侯,君臣兩人鬧別扭,隻好用交換活的抵押品來解決。在當時是個大笑話。但是也說明了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在敵國之間、小國大國之間、弱國強國之間或者是臣對君等的片麵的或相互的交納抵押品的行為,是被認為合理合法的。

三國時的例子很多,曹操為張繡所敗後,對諸將說:“我降了張繡,錯在沒有取他的‘質’,弄到這個地步。吃了這個虧,長了一智,你們看著吧,從今以後,再也不吃敗仗了。”他學到的乖就是取人家的“質”,有了活人抵押作保證,就可以強迫人服從,不敢也不忍造反。遼東公孫淵的哥哥公孫晃在洛陽作質子,公孫淵起兵,晃就被殺。魏的製度,郡縣分劇、中、平三等,中、平是內地,人民賦役就重一些,邊地近敵的就列為劇,人民賦役輕一些,但是太守要送任子到鄴作抵押。吳、蜀兩國也是如此。

晉初規定諸將以下部曲督都要送質任或任子。

北宋初年規定,凡是做邊地州郡官的,都要掛名兼任內地的州郡官,隻許單身赴任,家眷留在內地任所。

明太祖控製諸將很嚴密,下令:“與我取城子的總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坐,不許搬取出外。”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封建社會裏的軍事首領和帝王對他們的部將和邊地守土官員之間,互相信任的基礎是不存在的,保證一致的辦法是把部將或邊地官員的家眷作抵押品,以取得信任,叫作“委質於人”。曹操要孫權送質子就是這個意思。

人被當作抵押品,是死是活決定於家長的政治地位的變化,這是封建社會的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