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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井下白骨,法醫通過屍骨檢驗提供了部分信息:

受害者係女性,年齡在二十五歲至四十歲之間,身高在一米六五左右,其左側肋骨有骨折,推測為凶手將受害者暴力拖曳下井造成的,除此之外,包括顱骨、頸骨等部位並無明顯傷痕。

結合受害者身上所穿衣物以及包裹屍骨所用麻袋上的大量血汙痕跡,推測受害者很可能被利器所傷,刺破髒器導致大出血而亡。

至於死亡時間,結合井下的陰冷環境以及屍體完全白骨化,推測受害者的被害時間在一年半以上。鍋爐工李如彬也表示,他在兩三年前曾經下井檢查過管道,當時並未發現屍骨。因此,受害者的被害時間在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

另外,法醫也向我們展示了他在井下白骨身上剝離而下的衣物,一件普通長袖襯衫,一件胸罩,一條滌綸長褲,一雙涼鞋,基本可以確定受害者的死亡時間在夏天或者初秋。

老隊長注意到受害者襯衣領口和袖口的扣子全部被扣住了。

我問:“王隊,這有什麽問題嗎?”

老隊長摸了摸衣領口的那枚扣子:“通常情況下,除了打係領帶的需要,人們不會將這枚扣子也扣住。當然了,也有少部分人有這種穿衣習慣。”

我問:“您懷疑這枚扣子是後來被扣住了?”

老隊長點頭道:“從領口和袖口的扣子分析,很可能是凶手在殺人之後,為受害者整理了衣物。”

我表示不解:“既然都殺人了,何必再整理衣物呢。”

老隊長分析道:“有些凶殺案中,凶手在殺人之後會為受害者整理衣物,通常都是愧疚心在作祟,他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為受害者做一點事情,緩解內心的不安。當然了,僅僅就是我的猜測而已。”

另外,法醫還在長褲口袋裏發現了一個皮夾,裏麵隻有一些零錢。

皮夾展開後,左側的那個透明塑料下麵嵌著一張照片。

雖然由於長時間放置,照片已經有些脫色,且和透明塑料粘連,但還是能夠分辨出那是一個小男孩的照片。

除此之外,在皮夾右側的最下麵似乎有一串數字。

老隊長拿起那個皮夾,仔細分辨後確定那是一串以127開頭的數字。

雖然後麵兩個數字有些分辨不出了,但還是能夠確定一共七個數字。

這些數字應該是用圓珠筆寫上去的,由於有過多次反複描塗,因此留下了數字輪廓。

老隊長將數字寫在了白紙上,若有所思。

我看了看,說:“會不會是傳呼號?”

傳呼號?

這個推測讓老隊長也來了興致:“這麽看上去,確實很像傳呼號,隻不過還需要找專業人士確定一下。”

我點了點頭:“如果這確實就一個傳呼號,說明受害者經常傳呼這個號碼,對方很可能是她的親近之人。”

離開了法醫那裏,老隊長就去辦公室給市局那邊的一個技偵同事打了電話,希望對方能夠幫忙確定127的這個號碼。

與此同時,老隊長讓邱楚義調閱了麓園縣三年以來有報案記錄的失蹤或失聯案件,老隊長則帶我對棉麻廠後麵的民房區進行了走訪。

老隊長分析道:“從拋屍地點分析,凶手必然知道這裏有一個井子,他也知道將屍體隱藏在這裏不會被發現,即便被發現了,屍體也早就成為白骨了,想要確定受害者身份極其困難。因此,凶手和受害者很可能就是住在附近的居民,流動人口的概率更大。”

我追問:“棉麻廠工人也知道這個井子,他們沒有作案嫌疑嗎?”

老隊長繼續道:“當然有,隻是嫌疑相對較小,其一,雖然這個地方隱蔽,但是很多棉麻廠工人並不在附近居住,如果凶手真是棉麻廠工人,他必然會就近掩埋或者處理屍體,沒必要大老遠地跑到這裏拋屍;其二,如果凶手真是棉麻廠工人,一旦屍體被發現,警方肯定會第一時間調查他們,這樣反倒得不償失了;其三,在我經曆的拋屍案件中,如果案發現場距離拋屍現場較遠,凶手通常就是拋棄屍體,如果案發現場距離拋屍現場較近,凶手不僅會拋屍,還會埋屍,在我看來,這就是一種變相的埋屍,這表明案發之時,案發現場距離這裏很近。”

誠如秦所長所說,棉麻廠後麵的那片民房區確實多是外地人口,人口流動性也非常大。

有些打短工的,隻會在這裏住上三五個月,然後就走了。

我感歎道:“如果凶手和受害者就是這些流動人口,那麽破案難度就更大了。”

老隊長也是麵色凝重:“從這個角度排查走訪,我們可能永遠無法找到線索,更別說破案了。”

我和老隊長的推測沒錯,在接下來的走訪排查中,並無任何發現。

畢竟,我們沒有嫌疑人或者受害者的照片,僅僅憑借簡單甚至到模糊的基本信息走訪,無異於大海撈針。

另外,邱楚義那邊也調閱了全縣範圍內,重點是轄區派出所內有記錄的三年內的失蹤或者失聯案件,確實有兩起報案的失蹤者和井下白骨女屍在年齡和身高上比較接近,經過衣物和錢包以及錢包內照片的辨認,又逐一排除了。

此時此刻,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那個在錢包內發現的127傳呼號碼。

隨後,市局那邊就給老隊長發來了反饋,表示那個號碼確實是一個傳呼號碼,按照號段分析,很可能是來自遠在數百公裏之外的清河市和漢南市。

也就是說受害者傳呼的這個人曾經在清河或者漢南購買了這個號碼,那麽他有可能就是清河市人或者漢南市人,或者在兩個地方居住過。

如果這個人就是清河市或者漢南市人,或者在兩個地方居住過,那麽受害者可能也是這兩個地方的人,或者在兩個地方居住過。

如果他們就是清河市或者漢南市人,肯定還有親人健在,那麽受害者失蹤後,他們的親人很可能在當地報過案。

抱著這唯一可追查的線索,老隊長分別聯係了清河市和漢南市兩地的公安機關。

提出協查請求後,兩地公安也分別調閱了三年內全市範圍的有報案記錄的失蹤或者失聯案件。

在對符合條件的失蹤或失聯案件逐一進行核對後,清河市棗田縣福海鄉一個叫做齊婧霞的年輕女性的失蹤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在趕赴清河市之後,我們見到了當時失蹤案的報案者喬素萍,時年五十七歲的她是清河市棗田縣鄴善鄉人。

三年前,也就是1993年10月,她來到棗田縣公安局刑警隊報案,說自己的外甥女齊婧霞外出未歸,失蹤了。

經過辨認,喬素萍一眼就認出了那個我們在皮夾裏發現的孩子照片,她說那是齊婧霞的兒子蔡曉宇。

至於那個127號的傳呼號碼,正是齊婧霞的丈夫蔡林浩曾經使用。

另外,喬素萍也認出了受害者所穿的那雙涼鞋。

她說,那是齊婧霞失蹤之前,她陪對方在縣裏的貿易會上買的。

除了年齡和身高等體型特征,皮夾照片、傳呼號碼和那雙涼鞋基本可以確定井下白骨就是失蹤了三年的農村婦女齊婧霞。

至此,受害者的身份終於被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