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章 現場教學

經過兩年治理,邯鄲郡已經漸漸步入正軌。燕王喜遁入遼東,偏居一隅,代王嘉於代地苟延殘喘,在統一戰爭的計劃表中,兩地均是下一步的軍事目標。而攻打此兩地的重任,則交給了王賁。因準備對遼東的進攻,王賁的精力主要放在軍隊的操練上,政務交給離軒,也把離軒忙得夠嗆。

由於邯鄲初設郡,除了極為重要的位置由鹹陽直接進行委派外,大量的基層官員都要依靠趙地本地起用。為考察官員,離軒的足跡遍及整個邯鄲郡轄區,也經曆了無數的暗殺。

不過,與當時周順等人亂秦之策中,暗殺者幾乎全是高手不同,此時的暗殺者,主要是忠於趙王和代王的舊老和趙王室所安排的殺手。在朱家傷勢全愈、屠勝等親衛又極為強大的情況下,都沒有讓離軒有出手的機會。

朱家之名,經過一段時間的發酵,真正地傳遍天下。如今,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大秦駙馬、李斯快婿、邯鄲郡事實上的最高領導監禦史離軒身邊有一個看似沒有個正形,但卻劍術奇高的超級劍客。

邯鄲郡各縣的官員,除縣長和縣令外,多為原當地官員中選拔起用,趙地所行律法,與秦國頗有不同,而在執行之中,更是深受曆史慣性的影響。離軒等鹹陽派來的官吏,一大重要使命就是要改變這一慣性,將秦律依律而斷的基本精神貫徹到每一個角落,工作量不可謂不大。

但這個任務並不簡單,秦律雖紛繁複雜,基層照律而行即可,但關中官員與中原官員執法的理念卻大相徑庭。理念不一,則執行時差異就極大。秦地“王侯將相無種”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許多農戶因積軍功而得以封爵,自然在律法執行上已經在社會上樹立了相當程度的平等觀念。中原各國的根基是貴族精英統治,階層固化,“龍生龍,鳳生鳳”,階層不可逾越,在具體的法律施行過程中,官員無可避免地會首先考慮當事人的身份差異,而不是首先考慮律法的規範。

而從客觀上來說,秦律適合於關中的實際,但許多內容卻在短時期內並不適合於中原,這也造成了秦律在中原適用上的衝突。在法律實踐和法律理念上都存在著衝突,而法律理念上的衝突,從某種角度來說,比單純的法律條文衝突影響更大。

這不是說社會形態和文明程度落後的關中,在法律上就落後。恰恰相反,正是因為貴族文明遠不如中原發達,讓關中地區沒有那麽大的羈絆,在以法治國、平等平權上走在了時代的前麵,在這一點上,曆史進程不是螺旋上升的,而是在這一個時期出現了跳躍式發展。

而這一跳躍式發展,讓秦國迅速強大並統一天下,也讓秦國因“水土不服”迅速激起各地貴族反叛,雖秦二世而亡原因很多,但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執法理念,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世人皆知陳吳大澤鄉舉事,事實上當秦軍精銳一出,陳吳即不堪一擊,滅秦者盡是各國舊貴族,與“農民”無關,縱然陳吳二人,也非真正的農民。但秦所無意中激發的社會“王侯將相無種”的平等觀念和法律觀念,仍然對後世的文明進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法律理念特別是執法層麵的理念,讓邯鄲郡基層官員所處理的法務,往往偏頗極大,傾向於貴族而損害了許多普通民眾的利益。離軒的工作,就是每天要從大量上報的案例中,選出典型案例進行重審,甚至要親赴各地,用“現場教學”的方式,在當地起用官員心中重新樹立律法至上的理念。

而另一方麵,則是對法律的理解,由於社會文化的差異,會理解錯誤,從而導致法律事實認定和責任認定上產生錯誤判決。法律要一體適用於各地,這一方麵也必須進行統一,沒有法律和法律思想、文化觀念的統一,自然法律也難以正確得到適用。

離軒此時拿著的一份案卷,就體現出了中原與關中的文化傳統和道德觀念的差異。

棘蒲縣境內發生一起鬥毆事件,雙方先是發生口角爭端,後升級為鬥毆,互有損傷。因秦律禁止私鬥,經舉告,被亭長求盜抓獲。此案本為小事,經縣丞審問,原來是兩人均與一寡婦私通,兩人因此而生口角並致鬥毆。縣丞在詳知事由後,判決寡婦**致人私鬥,作如司寇。作如司寇為兩年刑期,主要是做相當於司寇刑的勞作,比如在官府舂米、打掃衛生等工作。而鬥毆的兩人,因乃被**婦所亂,不論其行,釋放回家。

縣丞於判詞上說道:“如無此婦之**行,何來互鬥毆傷?萬惡**為首,婦之所為,惡之端也!”坐實了寡婦是導致此案發生的罪魁禍首。

此案的判決在中原並無多大問題,不守婦節,與人**,若是按照原倫理律法,常由當地裏正族老進行集體執法,幾乎十死無生。如今趙地歸入大秦版圖,禁止私刑,故由官府處置,如此處置已經算得上是輕了太多了。

可是,秦律對相關法條的立法原意,與中原大不相同。秦國對婦女的此一行為,並不認為有道德上的重大問題。而且秦國婦女地位頗高,雖仍不如男子,但卻遠非中原各國可比。因此,對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和法條的理解區別就太大了。

由於此案涉及到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問題,離軒專門到棘蒲縣重審了這個案子。

這個婦人不過二十出頭,生得頗為嬌美,花香總是易於招蜂引蝶,人美也總易被人惦記。所謂紅顏禍水,從來都是強者推卸責任的說辭,弱女子哪有話語權呢。

經審訊得知,婦人青年喪夫,寡居鄉中,獨帶幼子,生活頗為艱辛。二男子以利相誘,以致三人分別為亂。那兩位男子在知道“情敵”之後,相見時一時不忿,遂致互毆。

其實,婦人對之前的判決已經非常滿意,甚至感恩戴德。但在離軒看來,此案的判決實不符秦律之原意,當然需要改判。

離軒當庭宣判,婦人無罪開釋,私鬥二男子分別以致對方的傷論處,一人贖耐,一人贖司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