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竊戀(50)

從第十八世紀起,西洋有一個名詞,叫“竊狂”(Kleptomania),當初算是“偏執狂”(monomania)的一種;但這名詞始終沒有受醫學界的公認,至於法學界,並且曾經加以否認。有人間或用到這名詞的時候,指的不過是一個偷竊的衝動,犯竊狂的人,一陣心血**,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竊起來,其間不但沒有自覺的動機,並且一經自覺,在當事的人(普通總是一個女子)還不免竭力地掙紮。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認為它是和靜躁交迭性的癲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學的趨勢是想根本不再用這名詞,不過名詞雖有問題,它所指的現象卻是很實在的。當一個有偷竊的病態衝動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聽取辯護的時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說,“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歸我治療”,不過俏皮的話容易說,問題的真相他卻並不了解。這種衝動實在是界限相當分明的一種心理狀態,而不是一個籠統的偏執的傾向而已;它是有來曆的,並且這來曆是可供明白地追尋的;而從我們的立場看來,它是性心理學範圍以內的一個現象。在性心理學裏,有人把它叫作“**的竊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較簡單而適當的名詞也許是“竊戀”(kleptolagnia)。這名詞是一九一七年前後美國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學者基爾南所創立的(把偷竊的行為和性的情緒聯合了看,這名詞可以說是再簡當沒有,它和下文第八節所要討論的虐戀或痛楚戀的名詞是一貫的,這指性與偷竊行為的聯係,而虐戀則指性與施虐或受虐行為的聯係)。當時我很快就采用了這名詞,以後也一貫認為它是指稱這種狀態的最恰當的一個名詞。(另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狀態,以前叫作“**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樣地也不妨改稱為“火焰戀”,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關於竊戀的例子的記載,似乎是法國裏昂的拉卡薩涅(Lacassagne)的手筆,時間是一八九六年。

竊戀和虐戀不但在名詞上相仿,在性質上也有連帶關係。竊戀可以說是建築在更廣泛的虐戀的基礎之上的;虐戀中的性情緒的聯係物是痛楚,竊戀中的性情緒的聯係物是一種提心吊膽的心理,而提心吊膽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種。(51)這樣一個看法以前有不少的觀察家也提到過,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第二十世紀的初年,經法國的一部分精神病學者[例如德普伊(Depony)在一九○五年]把若幹竊戀的例子明確地敘述以後,這看法才算成立,而竊戀的性的含義才完全顯露。這些精神病學者告訴我們,竊戀的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積欲與解欲的性的過程,不過經過一度象征性的變換之後,就成一個偏執性的衝動,而此種衝動,在活躍之際,也必有一番抵拒掙紮,活躍的結果,則為一件很無價值的東西的竊取,往往是一塊綢緞的零頭或其他類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興奮而外,可以說全無用處。內心的抵拒掙紮相當於積欲的過程,我們知道普通積欲的過程裏,本就有不少抵拒掙紮的成分;而竊取的最後手段則相當於解欲的過程,我們也知道,有的竊戀的例子,在竊取成功之頃,真會發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緒上的宣泄。至於那偷到的東西,到此不是藏放一邊,便是完全拋棄,真是捐同秋扇了。竊戀的人大抵是一個女子,並且往往是有相當身家的女子,更可見她之所以偷竊,目的決不在東西,而是別有作用。這樣一個女子對於偷竊行為的性的作用也許並不了解,並不自覺,即使自覺也不會自動地承認。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竊戀事實上並不是“竊狂”的一種,兩者在以前雖往往相混,現在我們卻看得很清楚了。“竊狂”在理論上是認為沒有動機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竊戀則自有其確切的動機,初不論此動機的自覺與否——此動機並非偷竊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時,偷竊的行為也不能說不可抗拒,因為當事人總是籌之已熟,見有機會來到,環境適宜,便爾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竊戀的人,神經上雖十九有些變態,精神上卻不一定有嚴重的病態。竊戀絕不是一種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實上已成過去的“竊狂”相提並論,而應完全歸納到性心理學的範圍之內;我們不妨把竊戀看作**的物戀現象的比較有病態的一種。(52)

竊戀而外,性衝動與偷竊行為的混合現象還有,這些雖和竊戀不無連帶關係,卻不應與我們所了解的竊戀混為一談,並且這些現象的發生,事實上也比竊戀為少。這些現象之一,斯特克爾(Stekel)在一九○八年曾經特別地敘述過。(53)這現象裏的偷竊行為是不屬於**性質的,易言之,偷竊並不成為獲取性滿足的一個方法,所竊取到的東西也不是一種戀物,而是任何表麵上可以供給性的興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竊取到了這樣一件東西,當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勝於無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滿足,這種女子大都因丈夫陽事不舉而平時情緒上感受著多量的抑製的;一種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竊取對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處,此外別無意義。斯氏用這個現象來解釋一切“竊狂”的例子,不過假若我們不再承認“竊狂”的存在,這解釋也就根本用不著了。至於這現象既不是物戀,又不是竊戀,是顯而易見,無煩多事解釋的。

性的情緒與偷竊行為的另一混合的現象,曾經美國犯罪心理學家希利(Healy)敘述過,並且還有過實例的證明。(54)春機發陳年齡前後的青年男女,一麵受了性的**,一麵又深覺此種**的罪大惡極,不敢自暴自棄,於是轉而從事於罪孽比較輕微的偷竊行為。(55)這現象的背景裏的心理過程可以說恰好是竊戀的心理過程的反麵,因為一樣是實行偷竊。在竊戀,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實的滿足或象征的滿足,而在希氏所述的現象,則為此種滿足的閃避。(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