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為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為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為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製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為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曆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曆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曆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為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係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為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麵,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麽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製。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係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為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為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為元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為男女元始關係的形態的,不過說:人類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錄《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係。據生物學家之說,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之時為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為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衛為目的;曆時可以甚久,為數可以甚多;是為社群動物。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衛,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為限,在隆古之世,斷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元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知,其為社群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說人類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隻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獨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
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原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原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原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遊獵的階級極為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為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複;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為交換。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為貿易。女子亦為交換品之一。是為掠奪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性欲,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性欲的機會,正多著呢。遊獵之民,漸進而為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牧群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隻有農業是源於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為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為附屬品。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嚐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為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為女子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製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為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為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為聘禮之物之故。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為之主,而女子為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為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為買賣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說。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毫無限製的時代,去今已遠,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製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禮記·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絕好的遺跡。這所謂同姓,是指父係時代本氏族裏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異姓,鄭《注》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著血係的枝分派別的,如先分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參看下章自明。主名,鄭《注》說:“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別其輩行,而不複分別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問其孰為某之妻,孰為某之母。“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翻做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為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那嫂嫂難道可稱為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麽?”如此分別,就可以稱為男女有別,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跡還未盡泯。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隻是大爺,叔父、季父,隻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為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為轉注,《說文》。最初隻是一語,而考為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們少,各別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牝牡,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而仍用同一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說:父可以不知道,母總是可以知道的,為什麽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止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製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這就是現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為擬,後生者為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跡。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輩份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其禁例,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古語則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至於擴而充之,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係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製。中國古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說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產說。又說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說。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係的。然(一)血族結婚,有害遺傳,科學上的證據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當時更無此說。然則此等都是後來附會之說,並不是什麽真正的理由。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為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鬥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為賣買,再變為聘娶,彼此之間,無複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製,所以逐漸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經普遍固定之後,則製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更不必要什麽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從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說,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麽?然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產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產,自然不能不努力監視著他。其監視,固然是為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奴隸發生性的關係,就很容易把她帶走,於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擴及於人,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為交換不可了。如租賃,借貸,交換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嫳易內;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鄔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就是這種製度的遺跡。再進,產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間的妒忌,而爭風吃醋之事遂多。內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起,和內婚的禁止,也是互為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遊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疏》引《世本》說:大昊始製嫁娶以儷皮為禮。托諸大昊,雖未必可信,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關係。
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為女子之事,說見第十一章。農漁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製,亦發生於此時。贅婿即其遺跡。《戰國·秦策》說大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婿。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很為普遍的。《漢書·地理誌》說:齊襄公**,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係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語。何《注》:媦,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內婚製維持較久。《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於下,單同殫。婚姻可以通乎?係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男係同族,永不通婚,隻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漢書·地理誌》又說燕國的風俗道:“初太子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宮美女,民化以為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動,係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為風俗源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對於性的共有製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互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製及母係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係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製度,皆以經濟狀況為其根本原因。
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隻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係氏族內,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係氏族內,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為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為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係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如此,則祖孫為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係。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然因此等風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為具文了。
古代所謂同姓,是自認為出於同一始祖的。在父係氏族,則為男子。在母係氏族,則為女子。雖未必確實,他們固自以為如此。同姓與否,和血緣的遠近,可謂實無關係。然他們認為同姓則同德,不可結婚,異姓則異德,可以結婚,理由雖不確實,辦法尚覺一致。至後世所謂同姓,則並非同出於一原;而同出於一原的,卻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媯、陳、田皆黃、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漢書·莽傳》。而王 孫鹹,以得姓不同,其女轉嫁為莽妻。《漢書· 傳》。此等關係,後世都置諸不論了。所謂同姓異姓,隻是以父係的姓,字麵上的同異為據,在理論上,可謂並無理由,實屬進退失據。此因同姓不婚之製,已無靈魂,僅剩軀殼之故。總而言之,現在的所謂姓氏,從各方麵而論,都已毫無用處,不過是社會組織上的老廢物罷了。參看下章自明。
婚禮中的聘禮,即係賣買婚的遺跡,古禮稱為“納征”。《禮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曲禮》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則買妾是真給身價的,聘妻雖具禮物,不過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
古代婚禮,傳於後世的,為《儀禮》中的《士昏禮》。其節目有六:即(一)納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問名,女氏許婚之後,再請問許婚的是那一位姑娘?因為納采時隻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並未指明那一個人之故。(三)納吉,女氏說明許婚的係那一位姑娘之後,男氏歸卜之於廟。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納征,亦謂之納幣。所納者係玄纁束帛及儷皮。(五)請期,定吉日。吉日係男氏所定,三請於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後告之。(六)親迎,新郎親到女氏。執雁而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帶著新娘出來,交結他。新郎帶著新娘出門。新娘升車,新郎親為之禦。車輪三轉之後,新郎下車,由禦者代禦。新郎先歸,在門首等待。新娘車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親迎的,則新郎三月後往見舅姑。親迎之禮,儒家讚成,墨家是反對的,見《禮記·哀公問》《墨子·非儒篇》。是為六禮。親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巹而酳。古人的宴會,豬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則兩個人合一份,是謂同牢。把一個瓢破而為兩,各用其半,以為酒器,是為合巹。這表示“合體,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讚婦見於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饗婦。”禮成之後,“舅姑先降自西階,賓階婦降自阼階。”東階,主人所行。古人說地道尊右,故讓客人走西階。表明把家事傳給他,自己變做客人的意思。此禮是限於適婦的,謂之“著代”,亦謂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則三月而後廟見。《禮記·曾子問》說:“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禮,於三月之後,遣大夫操禮而往,見《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說:“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別貞信。”然則古代的婚禮,是要在結婚三個月之後,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內分離,照禮意,還隻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離婚。這也可見得婚姻製度初期的疏鬆。
禮經所說的婚禮,是家族製度全盛時的風俗,所以其立意,全是為家族打算的。《禮記·內則》說:“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家長權力之大。《昏義》說:“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也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尤可見娶婦全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問》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這是我們容易了解的。又說:“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此意我們就不易了解了。原來現代的人,把結婚看作個人的事情,認為是結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歡樂的意思。古人則把結婚看做為家族而舉行的事情。兒子到長大能娶妻,父母就近於凋謝了,所以反有感傷的意思。《曲禮》說:“昏禮不賀,人之序也,”也是這個道理。此亦可見當時家族主義的昌盛,個人價值全被埋沒的一斑。
當這時代,女子遂成為家族的奴隸,奴隸是需要忠實的,所以貞操就漸漸的被看重。“貞婦”二字,昉見於《禮記·喪服四製》。春秋時,魯君的女兒,有一個嫁給宋國的,稱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國失火,伯姬說:“婦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從。必待傅姆,是不獨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燒而死。《春秋》特書之,以示獎勵。《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獎勵貞節之說,還有許多,看劉向的《列女傳》可知。劉向是治魯詩的,《列女傳》中,有許多是儒家相傳的詩說。秦始皇會稽刻石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佚,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案《管子·八觀篇》說:“閭閈無闔,外內交通,則男女無別矣。”又說:“食穀水,巷鑿井;場圃接,樹木茂;宮牆毀壞,門戶不閉,外內交通;則男女之別,無自正矣。”《漢書·地理誌》說:鄭國土陋而險,山居穀汲,男女亟聚會,故其俗**。這即是秦始皇所謂防隔內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製度,見《禮記·內則》。推廣到民間去。再嫁未必能有什麽禁令,不過宣布其是倍死不貞,以示恥辱,正和獎勵貞節,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於女子之家的,殺之無罪;妻為逃嫁,則子不得母;其製裁卻可謂嚴厲極了。壓迫階級所組織的國家,其政令,自然總是助壓迫階級張目的。
雖然如此,羅馬非一日之羅馬,古代疏鬆的婚姻製度,到底非短期間所能使其十分嚴緊的。所以表顯於古書上的婚姻,要比後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載鄭國徐吾犯之妹美,子南業經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強行納聘。子皙是個強宗,國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請使女自擇,以資決定。這雖別有用意,然亦可見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擇。不過“男不親求,女不親許”,見《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須要有個媒妁居間;又必須要“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禮記·曲禮》。以資證明罷了。婚約的解除,也頗容易。前述三月成婦之製,在結婚三個月之後,兩造的意見覺得不合,仍可隨意解除,這在今日,無論那一國,實都無此自由。至於尚未同居,則自然更為容易。《禮記·曾子問》說:“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隨意解約,實屬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種種曲說。其實這隻是《禮記》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說法,自為一方遭喪而一方無意解約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約,自然毫無限製。此乃當然之理,在當日恐亦為常行之事,其事無待論列,故孔子不之及。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嚐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三)世有刑人。(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麵立說。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為義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為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為恒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為妾,並非說夫死不嫁。《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為後人所增。鄭《注》又說:“齊或為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為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此可見古書逐漸竄改之跡。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為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為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隻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為有效,以事實論,亦隻須如此。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男權社會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女子的離婚,在後世本較古代為難,因為古代的財產帶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當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謂有所受無所歸者外,離婚的女子,都不怕窮無所歸。後世的財產,漸益視為個人所有,對於已嫁大歸之女,大都不願加以扶養;而世俗又賤視再醮之婦,肯娶者少;棄婦的境遇,就更覺淒慘可憐了。法律上對於女子亦未嚐加以保護。如《清律》:“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似乎是為無所歸的女子特設的保護條文。然追還完聚之後,當如何設法保障,使其不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則絕無辦法。又說:“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不相和諧,即可離異,似極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勞力以自利,安能得其願離?離婚而必以兩願為條件,直使被虐待者永無脫離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則係“杖一百,從夫嫁賣”。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徹底言之:現在所謂夫婦製度,本無維持之價值。然進化非一蹴所可幾,即製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現在的立法論,在原則上當定:(一)離婚之訴,自妻提出者無不許。(二)其生有子女者,撫養歸其母,費用則由其父負擔。(三)夫之財產中,其一部分應視為其妻所應得,離婚後當給與其妻。(四)夫妻異財者勿論。其同財者,嫁資應視為妻之私財,離婚時給還其妻;其業經銷用者應賠償。這固不是根本解決的辦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隻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該如此。
古書中所載的禮,大抵是父係家庭時代的習慣風俗。後世社會組織,迄未改變,所以奉其說為天經地義。而因此等說法被視為天經地義之故,亦有助於此製度之維持。天下事原總是互為因果的。但古書中的事實,足以表示家族主義形成前的製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禮記·禮運》:“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國篇》的合獨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謂不備聘娶之禮,說見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合獨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雲:“取鰥寡而和合之,與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實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遺跡。其初蓋普遍如此。到家族發達之後,部族於通常之結婚,才置諸不管,而隻幹涉其違法者,而救濟其不能婚嫁者了。當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結婚的年齡,和每年中結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張,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內則》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禮記·本命篇》說,這是中古之禮。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節用》《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則說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結婚的年齡,當然不能斟若畫一。王肅說: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結婚;所謂三十、二十等,乃係為之極限,使不可過。又所謂男三十,女二十,不過大致如此,並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說自通。見《詩·摽有梅疏》。《大戴禮》說: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禮。《左氏》說: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禮。《五經異義》。貴族生計,較庶人為寬裕,結婚年齡,可以提早,說亦可通。至《墨子》,《韓非子》之說,則係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類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壯之時,最為急切,太古時何以能遲至五十三十?案羅維(Robert H.Lowie)所著的《初民社會》,呂叔湘譯,商務印書館本。說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和結婚,並非一事。當其少年時,男女之間,早已發生性的關係,然常是過著浪漫的生活,並不專於一人。倒是年事較長,性欲較淡,彼此皆欲安居時,才擇定配偶,相與同居。案人類的性質,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為兩性間的分工互助,實與性欲無甚關係。巴洛洛人的製度,實在是較為合理的。社會製度,往往早期的較後期的為合理。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態,時期愈晚,病態愈深之故。中國太古之世,婚年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鑒而明了。人類性欲的開始,實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閱數年,遂臻極盛。此係中國古說,見《素問·上古天真論》。《大戴禮記》,《韓詩外傳》,《孔子家語》等說皆同。根於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壓。抑壓之,往往為精神病的根源。然後世將經濟上的自立,責之於既結婚的夫婦,則非十餘齡的男女所及;又教養子女之責,專由父母任之,亦非十餘齡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將結婚的年齡展緩。在近代,並有因生計艱難,而抱獨身主義的。性欲受抑壓而橫溢,個人及社會兩方麵,均易招致不幸的結果。這亦是社會製度與人性不能調和的一端。儻使將經濟及兒童教養的問題,和兩性問題分開,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辦法在以節育及兒童公育,以救濟遲婚及獨身問題。結婚的季節,《春秋繁露》說:“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肅說:自九月至正月。見《詩·綢繆疏》。其說良是。古人冬則居邑,春則居野,參看第六第十四章結婚的月分,實在是和其聚居的時期相應的。仲春則婚時已過,至此而猶不克婚,則其貧不能備禮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原,起於男子的**侈。生物界的事實,兩性的數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無禁例,或雖有禁例而不嚴密則已,若既限定對於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許發生性的關係,而又有若幹人欲多占異性為己有,則有多占的人,即有無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婦之製的社會,必皆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但亦總有若幹例外。古代貴族,妻以外發生性的關係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妻家帶來的,謂之媵。一種是自己家裏所固有的,謂之妾。後世媵之實消滅,故其名稱亦消滅,但以妾為配偶以外發生性的關係之人之總稱。媵之義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並不限於女子,如伊尹為有莘氏媵臣是。與婿家跟著新郎去迎接新娘的禦相同。媵禦的原始,實猶今日結婚時之男女儐相,本無可發生性的關係的理由。後來有特權的男子,不止娶於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無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義。古代的婚姻,最致謹於輩行,而此規則,亦為有特權者所破壞。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於是有諸侯一娶九女之製。取一國則二國往媵,各以侄娣從。一娶九女之製,據《白虎通義·嫁娶篇》說,天子與諸侯同。亦有以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國篇》是。此恐係以天子與諸侯同禮為不安而改之。其實在古代,天子諸侯,在實際上,未必有多大的區別。《禮記·昏義》末節說: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案《昏義》為《儀禮·士昏禮》之傳,傳文皆以釋經,獨《昏義》此節,與經無涉;文亦不類傳體;其說在他處又無所見;而適與王莽立後,備和、嬪、美、禦,和人三,嬪人九,美人二十七,禦人八十一之製相合;見《漢書·莽傳》。其為後人竄入,自無可疑。《冠義》說:“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五十而後娶,其為再娶可知。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莊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歸,孔子譏其不儉,《論語·八佾》:包鹹雲:三歸,娶三姓女。即係譏其僭人君之禮。所以除人君以外,是決無媵的。至於妾,則為家中的女子,得與家主相接之義。家族主義發達的時代,門以內的事情,國法本不甚幹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無人可以製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壞她的貞操,自無從加以製裁。所以有妾與否,是個事實問題,在法律上,或者並無製限。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別的習慣,是非常之多的,或有製限,亦未可知。後世等級漸平。依身分而立區別的習慣大半消除,娶妾遂成為男子普遍的權利了。雖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貴賤,而定妾之有無多寡的。如《唐書·百官誌》:親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國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實上,則多妻之權利,為富者所享受。適庶之別,古代頗嚴。因為古代等級,本來嚴峻,妻和妾一出於貴族,一出於賤族,其在社會上的身分,本相懸殊之故。後世等級既平,妻妾之身分,本來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實上貴賤之相差亦較微。僅在法律上、風俗上,因要維持家庭間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區別而已。
《顏氏家訓》說:“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河北鄙於側室,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這是江左猶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舊風,河北就**然了。但以妾媵終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後能然。如其無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視之為妾。《唐書·儒學傳》說:“鄭餘慶廟有二妣,疑於祔祭,請於有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適。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皆適也,兩祔無嫌。”自秦以來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壞,無複一娶九女及三歸等製度之故。韋公肅之議,為前娶後繼,皆為適室禮文上的明據。但從禮意上說,同時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謂兼祧雙娶,為法律所不許。大理院解釋,以後娶者為妾。
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男女皆然。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製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見的,是為通奸與賣**。通奸,因其為秘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曆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為普遍。賣**亦然。社會學家說:“凡是法律和習慣限製男女**之處,即有賣**之事,隨之出現。”史家推原賣**之始,多以為起於宗教賣**。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生活書店本。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的現象,實未可稱為賣**。因為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強橫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占為己有,然隻限於平時。至於眾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複其故態。所以各個民族,往往大集會之時,即為男女混雜之際。如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日,於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觀而相謔。《韓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史記·滑稽列傳》載淳於髡說:“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籍。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眾集會之地;而且是聖地;其地的習慣,是不易破壞的。《漢書·禮樂誌》說:漢武帝立樂府,“采詩夜誦。”顏師古《注》說:“其言辭或秘,不可宣露,故於夜中歌誦。”案《後漢書·高句驪傳》說:其俗**。暮夜輒男女群聚為倡樂。高句驪是好祠鬼神的,而樂府之立,亦和祭禮有關。然則采詩夜誦,怕不僅因其言辭或秘罷?男女混雜之事,後世所謂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標準?不過古代之俗,漸與後世不合,則被目為邪而已。然則宗教中初期的**,實不可謂之賣**。不過限製男女交際的自由,往往與私有財產製度伴隨而起。既有私有財產,自有所謂賣買;既有所謂賣買,**亦自可為賣買的標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賣買之事,變為賣買的多了,亦不僅**之一端。
賣**的根源,舊說以為起於齊之女閭。其事見於《戰國策》的《東周策》。《東周策》載一個辯士的話道:“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閭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則市與女閭,確為**樂之地。《商君書·墾令篇》說:“令軍市無有女子”;又說:“輕惰之民,不遊軍市,則農民不**”;亦市為**樂之地之一證。女閭則他處無文。案《太平禦覽》引《吳越春秋》說:“勾踐輸有過寡婦於山上,使士之憂思者遊之,以娛其意”,今本無。亦即女閭之類。女閭,蓋後世所謂女戶者所聚居。女戶以女為戶主,可見其家中是沒有壯男的。《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嬰說:“內寵之妾,肆奪於市”;則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後來,聚居市中的女子還很多。市和女閭,都不過因其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為縱**之地罷了。其初,也未必是賣**的。
賣**的又一來源,是為女樂。女樂是貴族家裏的婢妾,擅長歌舞等事的,令其“執技以事上”。婢妾的貞操,本來是沒有保障的,自不因其為音樂隊員而有異。封建製度破壞,貴族的特權,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將流布於民間。《史記·貨殖列傳》說:趙國的女子,“鼓鳴瑟,踄屣,現在的拖鞋,在古時為舞屣。遊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鄭,衛俗與趙相類。”又說:“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裏,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來是對有技藝的人的稱謂,並非專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藝的,還特稱為女伎。然其實是性的**的成分多,欣賞其技藝的成分少。於是倡伎轉變為女子賣**者的稱謂,其字也改從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藝者,不複稱倡伎。為倡伎之女子,本係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買賣。《戰園·韓策》說:“韓賣美人,秦買之三千金”其證。後世當娼妓的,也都是經濟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終是可以買賣的了。資本的勢力愈盛,遂並有買得女子,使操**業以謀利的。古代的女伎,係婢妾所為,後世政治上還沿襲其遺製,是為樂戶。係以罪人家屬沒入者為之。唐時,其籍屬於太常。其額設的樂員,屬於教坊司。此係國家的女樂隊員,但因其本為賤族,貞操亦無保障,官員等皆可使之執技薦寢以自娛,是為官妓。軍營中有時亦有隨營的女子,則謂之營妓。民間女子賣**的,謂之私娼。在本地的稱土娼,在異鄉的稱流娼。清世祖順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內監。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為和聲署。是時各地方的樂戶,亦皆除籍為民。於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種賤族,亦無所謂官妓。但私娼在當時則是無從禁止的。律例雖有“舉貢生員,宿娼者斥革”的條文,亦不過為管束舉貢生員起見而已,並非禁娼。
古代掠奪婚姻的習慣,仍有存於後世的。趙翼《陔餘叢考》說:“村俗有以婚姻議財不諧,而糾眾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北史·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為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見曰:何不行禮?於是野合而歸。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案《清律》:“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無婚姻契約而強搶的。又說:“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未至,而男家強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此即趙氏所謂已經許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為習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實行。又有男女兩家,因不能負擔結婚時的費用,私相協議,令男家以強搶的形式出之的。則其表麵為武力的,內容實為經濟的了。搶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潛夫論·斷訟篇》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送,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又有“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者”。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經濟的兩種成分。
賣買婚姻,則無其名而有其實。《斷訟篇》又說:“諸女一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裏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抱樸子·弭訟篇》,述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說:“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穢縟,煩塞官曹。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其嚐已再離,一倍裨聘。裨即現在賠償的賠字。其三絕者,再倍裨聘。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者無利重受。”葛洪又申說自己的意見道:“責裨聘倍,貧者所憚,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歎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禮無豐約,謂不論聘財多少。皆以即日報版。又使時人署姓名於別版,必十人以上,以備遠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可見漢晉之世賣買婚姻之盛。後世契約效力較強,此等事無人敢做,但嫁女計較聘禮,娶妻覬覦妝奩,其內容還是一樣的,此非經濟製度改變,無法可以改良了。
後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與聞,甚至有指腹為婚等惡習,見《南史·韋放傳》。案《清律》,指腹為婚有禁。這誠然是很壞的。然論者遂以夫婦之道苦,概歸咎於婚姻的不自由,則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愛情很難持之永久。即使結婚之時,純出兩情愛慕,絕無別種作用攙雜其間,尚難保其永久,何況現在的婚姻,有別種作用攙雜的,且居多數呢?欲救夫婦道苦之弊,與其審慎於結婚之時,不如寬大於離婚之際,因為愛情本有變動,結婚時無論如何審慎,也控製不住後來的變化的。習俗所以重視離婚,法律也盡力禁阻,不過是要維持家庭。然家庭製度,實不是怎麽值得維持的東西,參看下章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