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製度

隋文帝做的第三件大事是改革法律製度。這可是隋文帝非常關注的一件大事。

隋文帝為什麽關注法律?

從正麵來說,法律是治國的根本。隻有法律製度健全了,國家管理才能走上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老百姓的行為也才能有所依據。所以,有為的統治者都會重視法製建設。

從反麵來說,前朝的教訓也太深了。當年,北周統治者迷信亂世用重典,本來就是法令森嚴,到了北周宣帝時期,更是嚴刑酷法,動不動就給官員來一頓天杖,所以才眾叛親離,讓楊堅鑽了空子。現在,楊堅自己也當了皇帝,當然不能重蹈覆轍。怎樣才能不重蹈覆轍?隋文帝剛一上台,馬上就組織了一個班子,由宰相掛帥,專門負責修訂法律。按照三方麵的原則修訂。

第一個基本原則是法律條文從疏、從簡。

北周原本有罪名一千八百多條,太複雜了,對社會管理太細碎,老百姓動不動就會觸犯法律,這樣的法律反倒失去了人民對其應有的敬意。如果大家都覺得犯法是常有的事,你還怎麽指望他們敬畏法律?

隋文帝一下子就把法律條文減少了一千三百多條,隻剩下五百條,法網稀疏了,老百姓就不會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減少法律條文後,法律的重點也就突出了,這反倒容易讓人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這和秦末農民戰爭的時候,劉邦進入關中地區,馬上廢除秦朝的嚴刑酷法,宣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是一個意思。對殺人的人處死,讓打傷人或者偷盜者,抵償相應的罪名和刑罰。這三條基本法律好理解,好執行,目的就是安撫人心,讓社會規範更寬容。

但是,無論法網怎麽稀疏,肯定還是有人犯法。怎樣處理這些已經犯法的人?

第二個基本原則就是量刑從寬、從輕。

按照《資治通鑒》的記載,就是:“去前世梟、(左車右瞏)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製死刑二,絞、斬;流刑三,自二千裏至三千裏;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有程式。”

首先,除了謀叛、謀反這樣的重罪,剩下的犯罪行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不再搞族誅、連坐這一套了。

其次,把車裂、梟首示眾這一類的酷刑都廢除了,隻允許五類刑罰存在。

第一類是死刑,又分為斬首和絞死。

第二類是流放,路程是從兩千裏到三千裏。

第三類是有期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

第四類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

第五類是笞刑,還是打板子,數量是十到五十下。

要知道,北周宣帝時期打板子的底線可是二百四十下,這樣一對比,就知道隋朝的刑罰很輕了。

最後,盡可能地減少審訊過程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中國司法一向重視口供,按照當時的觀念,為了取得口供,審訊人犯的時候可以用點刑,但是不能搞刑訊逼供。這個尺度怎麽把握?文帝規定,拷打人犯不能超過二百下。這恐怕就是他心目中人類忍耐的極限了,過了這個線,隻要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大概就隻有屈打成招這條路了。這是保護犯人的合法權益,這兩個原則加在一起,就叫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既然如此,是不是說隋文帝即便放在今天,也是法製建設的標兵、維護人權的典範了呢?又不盡然。因為他還有第三個原則。

第三個基本原則是維護君主專製,維護等級製度。

要知道,隋文帝無論如何都是一個封建統治者。他做這一切工作,歸根結底還是要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

舉個例子。“十惡不赦”這個詞,就是從隋朝的法律中來的。隋律規定,最重的罪行有十種,分別是:謀反,就是危害國家;謀大逆,就是毀壞皇陵、皇宮、宗廟一類的皇家建築;謀叛,就是陰謀叛國;惡逆,就是毆打和謀殺父母、公婆一類的尊長;不道,就是投毒、滅門這樣引起社會公憤的罪行;大不敬,就是盜竊皇帝專用物品,或者因為失誤而威脅到皇帝的安全;不孝,就是辱罵父母,在給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吹拉彈唱;不睦,就是賣掉或者謀殺五服以內的親屬,或者妻子毆打丈夫;不義,就是殺害自己的老師和長官,或者妻子不給丈夫服喪等;內亂,就是強奸近親或者和近親私通。這十種罪行都是罪大惡極,即使皇帝下令大赦天下的時候也絕不赦免。

把這十種罪名通盤考察一下就會明白,這一共是三類案件。

第一類是危害國家和皇帝,一共占了五條,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義。

第二類是危害家族倫理,一共占了四條,分別是惡逆、不孝、不睦和內亂。

第三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隻有一條,就是不道。

從這個比例可以看出,隋朝的法律在維護禮教,維護倫理秩序。

中國古代講究禮別異而樂合同。音樂是講和諧的,眾音和諧,才能奏出美妙的音樂。但禮是講差異的,所謂禮,規範的就是人和人之間的等級秩序。在等級秩序裏,家長地位比子孫高,丈夫地位比妻子高。所以,如果子孫敢打罵尊長,妻子敢打罵丈夫,那就是重大罪行,不能寬恕。而中國又是講家國一體、家國同構,皇帝就好比全國人民的大家長,長官就是一個地方的父母官,所以,在家挑戰家長罪大惡極,在國家挑戰皇帝、挑戰長官也是罪大惡極。這就叫援禮入法,禮法合一,這才是立法原則的重中之重。

隋文帝製定的這部《開皇律》在曆史上的地位太高了。

首先,它奠定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此後的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一律照既定方針辦。可以說,《開皇律》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法律製度的基礎,是中國法製史上最重要的一座裏程碑。

另外,它還傳入日本、朝鮮、越南等鄰國,奠定了整個東亞法律體係的基礎,可以和西方的《漢謨拉比法典》相媲美。

講清楚隋文帝三方麵的新政措施,總結一下,這些維新措施有什麽特點?有兩個基本特點相當引人矚目。

第一,無論中央官製、地方行政建製,還是法律製度,都把維護君主集權、中央集權擺在了最首要的位置。

從東漢末年開始,中國就走上了貴族政治、分裂割據的道路,現在,隋文帝以強悍的姿態,重建中央集權,對於整個中國重新走上統一道路當然具有莫大的意義。

第二,無論中央官製、地方行政建製還是法律製度,都是整合了南北朝時期製度發展優秀成果的產物。隻舉法律的例子就明白了。

《開皇律》是怎麽製定的?按照史書的記載,是“采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所謂“魏晉刑典”,就是在少數民族元素進入之前的漢人傳統法律體係;所謂“下至齊梁”,齊代表的是融入了北方少數民族元素的法律體係,梁代表的是南渡之後進一步發展了的漢人法律體係。這就把源和流、南和北、漢人和少數民族的優秀文化成果融為一體了。

事實上,不光是法律製度,官僚製度也是如此,隋文帝並沒有憑空發明任何製度,他的真正業績是集大成。這種集大成可不是一件小事,事實上,它是把幾百年間胡漢民族在東、西、南、北各個區域創造出來的優秀成果凝合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讓它為新王朝服務。

這樣的工作,沒有大眼界、大雄心和大手段,又怎麽能夠做好!那麽,這個生機勃勃的新王朝和雄心勃勃的新皇帝還有哪些不凡的舉措,新王朝又會向哪方麵繼續前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