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舉證質證

王巴大的律師一答辯完,朱善陽就急了,道:“我怎麽歪曲事實了?你講話不能不憑良心!”

“你就是在訛我!”王巴大一看,也蹦起來道。

王巴大的律師微笑不語。

“肅靜!你們兩人怎麽回事?不服從法庭紀律,想幹什麽?再警告你們一次,如果你們再無視法庭紀律,大吵大鬧,你們不用參加庭審了,馬上出去。”

法官再次警告了他們兩人。

庭審繼續。

“請舉證。”

孟浪把借條交了上去。

“現在請被告質證。”

王巴大的律師便開始說道:“我們不否認該份借條的真實性,也不否認被告曾經借過原告的錢,但是這張借條上明明寫著‘今還欠款兩萬八千元’,原告共借被告三萬元,現在還了兩萬八千元,還剩下兩千元沒還,現在被告願意當庭將兩千元錢還給原告,以息訴訟。”

聽了這話,朱善陽氣的又要站起來罵人,孟浪連忙壓住了他。

經過法官允許後,孟浪說道:“原告不認同被告的說法,這個‘還’字應當讀“hai’,而不是讀‘huan’,正常情況下,如果是被告還了原告兩萬八千元,應當由原告給他出具收條,而不是讓被告寫出這樣的欠條,是不是?該份欠條一直在原告手中,如果原告想冤枉被告,他完全可以將借條上兩萬八千元的字塗抹去,那樣的話,被告豈不是要償還三萬元?被告的辯解完全不符合情理!”

他話一這樣說,朱善陽感覺很解氣,律師說的有道理,而王巴大臉色則不好看了。

但是,王巴大的律師卻依然微笑道:“話不能這麽說。被告一直非常信任原告,借了三萬,還了兩萬八,因為還剩下兩千塊錢沒還,所以隨手就在借條上注明還了兩萬八,這也是很正常的事,被告並不懂法律,也沒有防人之心,出現這種情況,並非不符合常理。而要說打收條,這個責任在原告身上,原告沒給被告打收條,難道現在還要責怪被告嗎?”

王巴大的律師口舌如簧,瞬間講的也是振振有詞,頓時把朱善陽給氣的不輕,坐在原告席上,渾身發抖。

而王巴大一聽,心裏樂了,臉上露出笑容來。

法官聽了,便問:“原告方還有什麽要補充的嗎?”

孟浪看了看王巴大和他的律師,說道:“報告審判長,我有幾個問題想問被告,並且希望由被告本人回答,被告律師不得回答。”

“可以。”

“請問被告,你說你還了原告兩萬八千塊錢,我想問你,你給的是現金還是轉帳?”

“現金,我給的是現金。”

“你的現金是不是從銀行取的?”

“我不從銀行取,難道還能從天上掉下來不成?”

“報告法官,我反對原告的發問。”一說到這兒,王巴大的律師立刻舉手反對。

法官道:“請說明你反對的理由。”

“原告的發問屬於誘導式發問,違反法律規定,被告還給原告的是現金不錯,但他不是從銀行取的,而是事先就有現金,才給的原告。”

孟浪一聽,也舉手說道:“我反對,被告律師不能代替被告回答我的問題,現在我想請被告明確,那兩萬八千塊錢是不是從銀行取的?”

王巴大聽了,一時有點不知所措,他不知剛才的回答已經中了孟浪的圈套,因此看了看他的律師,他的律師就暗中示意讓他說不是。

“不是,我不是從銀行取的。”

“那就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了?”

“我……”王巴大自打嘴巴了。

被告律師見狀,也不顧舉手申請發言的庭審紀律,直接說道:“原告律師問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被告的錢當然是從銀行取的,但是這次還款,不是直接從銀行取的,而是他之前存在家裏的現金,不論他的錢從哪兒來,被告已經歸還了原告欠款。”

被告律師也是一個高手!

知道他這樣問王巴大的目的,但他是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回答事實問題!

“報告審判長,被告律師未經允許擅自發言,違反法庭紀律,請法庭作出懲戒!”

孟浪當即向法庭指出,直說的被告律師亂翻白眼,不再是笑咪咪的樣子。

法官看向被告律師:“提醒被告方律師,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隨意發言,事實問題由被告本人作答。”

“我說的跟我律師說的一樣,沒什麽可回答的。”王巴大見狀,馬上說道。

孟浪冷笑問:“你與你的律師說法不一致,請問以誰說的為準。”

“以我律師說的為準。”

王巴大此話一出,坐在法庭上麵的三位法官忍不住笑了,這個王巴大徹底上了孟浪的當了。

孟浪不禁微微一笑道:“你的律師怎麽能知道這件事呢?”

“是我跟他講的,怎麽的!”

“既然這事是你跟他講的,那你怎麽還要以他說的為準?”

“我……,我不回答你的問題!”

王巴大惱了,坐在他旁邊的律師臉上也陰的跟烏雲一般,他沒想到孟浪小小年紀會問的如此刁鑽犀利。

“報告審判長,被告在說謊!他還原告的錢是不是從銀行取的,對他來說是一件很清楚的事,但他卻回答的顛三倒四,前言不搭後語,這證明他的話是假的!他隻還了兩千塊錢,原告說的是真的!”

孟浪一這樣講,被告律師馬上反駁道:“被告還原告的錢有沒有從銀行取的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還了原告的錢!我們不否認錢是從銀行取的,但還原告這兩萬八千塊錢不是直接從銀行取的,而是從家裏拿的現金,被告並沒有說謊話,隻是他一時緊張,說不清楚而已!原告律師不要武斷說被告的話是假的!”

被告的律師看上去也很強啊。

“報告審判長,原告現在提交第二組證據。”

孟浪把第二組證據,銀行流水提交了上去。

“審判長,第二組證據是銀行流水,想證明的內容是,被告在還款之日前一個月內,沒有提取過兩萬八千塊錢的現金,隻有一筆兩千元的現金,正好與原告所說的話相吻合,證明被告實際還款是兩千元,而不是兩萬八千元。”

孟浪說完話之後,法官就將證據交給被告方質證。

被告律師看過後,便把證據往桌子一扔,說道:“報告審判長,原告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方不予以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