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

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4年2月)

為貫徹落實中央重視基層、關心基層、支持基層的要求,解決一些地方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鄉鎮幹部來源不足、隊伍不夠穩定、能力素質和思想作風不適應等突出問題,現就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拓寬來源渠道,改善隊伍結構

1.堅持按編製員額及時補充人員。根據鄉鎮工作需要按編製員額配備人員。堅持縣、鄉編製分層級管理,專編專用,縣級機關不得變相占用鄉鎮編製。以縣為單位,鄉鎮總體空編的,應積極支持鄉鎮使用編製補充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全縣鄉鎮範圍內對鄉鎮編製實行動態管理、調劑使用。

2.改進鄉鎮公務員考錄工作。及時補充鄉鎮公務員。考錄鄉鎮公務員一般應納入省市縣鄉“四級聯考”,也可以麵向社會單獨組織。進一步做好選調生選拔工作,堅持從優秀高校畢業生中考錄鄉鎮公務員,加大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鄉鎮公務員工作力度,重視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探索開展從優秀工人和農民中考錄鄉鎮公務員工作。鄉鎮公務員考錄數量、職位條件、專業需求等,要認真聽取鄉鎮意見,選拔真正適合鄉鎮工作需要的優秀人才。對招人難、留人難的艱苦邊遠鄉鎮,可適當降低進入門檻,采取放寬職位專業限製、限定報考人員戶籍等辦法。

3.擴大鄉鎮領導幹部選拔視野。根據鄉鎮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在選拔本地成長的優秀鄉鎮公務員同時,注重從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製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經選舉當選鄉鎮領導機關領導人員的,在國家行政編製限額內按照公務員登記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注重從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擇優調任鄉鎮領導幹部,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調任人選,經批準可適當放寬條件,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到鄉鎮任職、掛職。

4.優化幹部隊伍結構。鄉鎮幹部隊伍中,熟悉現代農業、村鎮規劃、社會管理、產業發展、文化教育等方麵的專業人才要占一定比例。鄉鎮幹部隊伍要有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也要有相當數量在本地成長的熟悉農村、了解農村、與農民群眾有深厚感情的幹部。鄉鎮領導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合理年齡結構,注意選拔優秀年輕幹部,適當保留一部分經驗豐富、年富力強的幹部,注重發揮各年齡段幹部積極性,嚴禁任職年齡層層遞減。重視培養選拔鄉鎮女幹部和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幹部。

二、加強培養鍛煉,提高能力素質

5.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引導鄉鎮幹部繼承和發揚實事求是、艱苦奮

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以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創建等為載體,進一步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抓好黨和國家農村工農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認真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鞏固活動成果,建立健全鄉鎮幹部密切聯係群眾製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同群眾的感情,經常到群眾中去,與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從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事情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問題抓起,紮實做好服務群眾各項工作。堅持公道處事,廉潔自律,不以權謀私,不侵占群眾利益,自覺接受群眾的評判和監督。

6.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優質教育培訓資源要向鄉鎮延伸傾斜。擴大教育培訓覆蓋麵,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力求務實管用。通過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加強黨性鍛煉,提高政治素質。在注重培訓鄉鎮領導幹部的同時,要為鄉鎮普通幹部提供更多教育培訓機會。鄉鎮幹部每年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累計一般不少於12天。鄉鎮幹部教育培訓經費要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7.注重實踐鍛煉。積極創造條件,選派鄉鎮幹部到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習鍛煉,組織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互派鄉鎮幹部掛職鍛煉。對綜合素質好、有培養前度的優秀鄉鎮幹部,采取任職、掛職、駐村、結對幫扶等形式,安排到農村、重點項目和急難險重任務一線經受錘煉,提升組織動員、處理實際問題、化解複雜矛盾的能力。

三、嚴格管理監督,促進履職盡責

8.堅持從嚴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的通知》,建立健全鄉鎮幹部管理製度,嚴格執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關製度,切實解決鄉鎮幹部“走讀”問題。對鄉鎮幹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生活作風等方麵出現的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教育、早糾正。堅決製止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對履行職責不到位、辦事不公、群眾意見較大的鄉鎮幹部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組織處理;對不勝任、不稱職幹部進行組織調整,對失職幹部嚴肅問責。

9.完善科學考核機製。根據不同類型鄉鎮特點,分類製定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鄉鎮幹部考核評價辦法,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增強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嚴格控製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注重對鄉鎮幹部德的考核,注意聽取村幹部和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全麵客觀準確評價鄉鎮幹部。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與鄉鎮幹部的獎懲、職務調整等掛鉤。

10.保持幹部隊伍相對穩定。鄉鎮黨政正職一般應任滿一屆。鄉鎮領導班子

成員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或調整。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幹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應征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

四、強化激勵保障,激發隊伍活力

11.加大選拔使用鄉鎮幹部力度。選拔擔任鄉鎮黨政正職的,一般應有2年以上鄉鎮領導工作經曆或3年以上鄉鎮工作經曆。鄉鎮領導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鄉鎮工作經曆的人員應不少於三分之二。縣級機關提拔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優先考慮具有鄉鎮工作經曆的幹部。積極有序推進鄉鎮之間、鄉鎮和縣直部門之間的幹部交流。堅持重視基層的鮮明用人導向,選拔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優先考慮具有鄉鎮黨政正職經曆的幹部。

12.適當提高鄉鎮幹部待遇。結合建立健全幹部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統籌研究完善工資待遇政策向鄉鎮傾斜的具體辦法,重點向長期在鄉鎮工作的幹部傾斜。改進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鄉鎮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數的50%。鄉鎮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

13.改善鄉鎮幹部工作、生活條件。支持鄉鎮配備需要的辦公設備,完善必要的文體、衛生設施,妥善解決鄉鎮幹部的餐飲、居住和住宿問題,逐步改善鄉鎮機關基本生活設施。關注鄉鎮幹部心理和身體健康,關心鄉鎮幹部工作和個人情況變化,落實帶薪休假製度,定期組織體檢,對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給予適當補助,減少鄉鎮幹部的後顧之憂。

五、加強組織領導

14.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省、市、縣黨委要將鄉鎮幹部隊伍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幹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協調機構編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措施,解決突出問題,形成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工作合力。縣級黨委要擔負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第一責任,縣級黨委政府部門和鄉鎮黨委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具體管理工作。

15.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培養鄉鎮幹部先進典型,對工作實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鄉鎮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表彰獎勵,增強鄉鎮幹部職業榮譽感和成就感。引導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客觀公正評價和宣傳鄉鎮幹部,大力宣傳鄉鎮幹部中作風紮實、埋頭苦幹、甘於奉獻的先進典型,樹立鄉鎮幹部良好形象,防止基層幹部整體被誤讀、被“汙名化”,在全社會形成重視、尊重、關心、支持鄉鎮幹部的氛圍,鼓勵他們立足本職、服務群眾、勤奮敬業、創先爭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