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麵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複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九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