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幹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製定夥食補助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準提出夥食補助費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夥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