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製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