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製采購和優先采購製度。

第四十四條 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係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製,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係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係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麵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