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製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製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製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製度。未經批準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製度,嚴格控製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製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曆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製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製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製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製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