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製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製製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製製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製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製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製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製,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製,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