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製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製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製,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係,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製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麵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製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製,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麵實行公務卡製度。健全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製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製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製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