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製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製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製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製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製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製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