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製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製黨內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製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征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製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製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製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製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製本係統、本地區黨內法規製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製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