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

(中共中央,2013年5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製度體係,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製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製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製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製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麵的基本製度;

(四)黨的各方麵工作的基本製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製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麵重要工作作出全麵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麵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製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製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製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製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範圍內的黨內法規製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製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製度體係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