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麵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麵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