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

第二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審批;

(三)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