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製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