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製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製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