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製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由各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同時廢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