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製度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製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或提供查詢,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財政部。黨中央各部門同時抄送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門同時抄送國管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製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