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係統、直屬機構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係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

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後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製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後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製;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製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製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製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製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係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