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

第三編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製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