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基本精神製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