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五十二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製。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脫產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培訓和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製度,加強對幹部學習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當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幹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幹部教育培訓評估製度,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項目及課程的評估。

第五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工作。

第五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項目評估由項目委托方組織實施。

項目評估的內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作為確定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課程評估由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課程評估的內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