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二條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優秀中青年幹部。

第十四條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在職期間的崗位培訓;

(六)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七)其他培訓。

第十五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其他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十六條 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製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曆、學曆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