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