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製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麵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製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