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製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