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對黨忠誠,“三個堅決”_三 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三 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所謂禁止,就是指不準許、不許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在推進全麵從嚴治黨中,堅持思想建黨和製度治黨緊密結合,特別是在製度治黨方麵取得了突出進展,其中《準則》就是集大成者。如果說黨中央倡導的重點在黨的性質、宗旨,黨的信仰、綱領等方麵,黨中央決定的重點在組織製度、組織原則和組織生活等方麵,屬於高標準要求和正麵倡導,那麽黨中央禁止的內容則是屬於不可觸碰的底線。《準則》對此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要求,全體共產黨員對黨忠誠,就要十分明確黨中央禁止的這些要求,堅決不做,特別是要明確黨中央已經明文規定的“不能”、“不準”、“不允許”、“禁止”等四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對黨中央明確規定“不能”的事項,堅決不做。(1)不能偏離和動搖黨的基本路線。必須全麵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任何時候都不能有絲毫偏離和動搖。(2)不能對改革開放事業安於現狀。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改革開放,發揮群眾首創精神,勇於自我革命,勇於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麵創新,堅定不移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決不能安於現狀、墨守成規。(3)高級幹部不能在政治上出現任何差錯。《準則》要求,考察識別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首先看是否堅定不移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在大是大非麵前不能態度曖昧,不能動搖基本政治立場,不能被錯誤言論所左右。(4)不能違反黨的紀律。《準則》指出:每一個黨員對黨的紀律都要心存敬畏、嚴格遵守,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反黨的紀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堅決同一切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鬥爭。(5)不能對違紀行為聽之任之。《準則》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擔負起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責任,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要堅決批評製止,不能聽之任之。黨的各級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執行紀律寬鬆軟的問題。(6)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製。《準則》明確規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誌必須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敢於擔責。在研究討論問題時要把自己當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員,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正確對待少數人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製。(7)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準則》規定:領導幹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8)不能隨意以個人代替組織。《準則》明確規定:在黨的工作和活動中,該以組織名義出麵不能以個人名義出麵,該由集體研究不能個人擅自表態。(9)不能破壞黨內上下級正常關係。《準則》規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能搞家長製,要求別人唯命是從,特別是不能要求下級辦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下級應該抵製上級領導幹部的這種要求並向更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報告,不應該對上級領導幹部無原則服從。規範和純潔黨內同誌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10)不能脫離組織。《準則》規定:任何黨員都不能遊離於黨的組織之外,更不能淩駕於黨的組織之上。(11)不能

破壞批評和自我批評。《準則》規定:要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誌,決不能把自我批評變成自我表揚、把相互批評變成相互吹捧。對待批評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能搞無原則的紛爭。(12)不能破壞法治。《準則》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幹預司法。(13)不能脫離監督。《準則》指出: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14)不能破壞權力行使規則。《準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確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能行使。(15)不能破壞政治生態。《準則》明確規定:全體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拒腐蝕、永不沾,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堅決抵製潛規則,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決不能把商品交換那一套搬到黨內政治生活和工作中來。

第二,對黨中央明確規定“不準”的事項,堅決不做。(1)不準違背黨中央決策部署。《準則》指出:全黨必須自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後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2)政治紀律黨員“九不準”。《準則》規定: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3)不準破壞政治規矩。《準則》強調: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準在黨內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夥,嚴禁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黨內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4)不準破壞社會穩定。《準則》指出:黨員、幹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5)不準破壞組織原則。《準則》指出:領導幹部不準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私人領地”,不準搞獨斷專行。(6)不準破壞幹部政策。《準則》規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幹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幹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幹部不得幹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於自己分管領域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製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7)不準破壞權力監督的機製。《準則》指出: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

導幹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幹部應該回避,不準幹預或插手組織調查。黨員、幹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於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複,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幹部采取非法調查手段。(8)不準破壞人民公仆形象。《準則》強調: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對黨中央明確規定“不允許”的事項,堅決不做。《準則》明確提出了很多方麵“不允許”“絕不允許”的事項。(1)不允許破壞黨中央的權威。《準則》規定:屬於部門和地方職權範圍內的工作部署,要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但決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2)不允許破壞黨的政治紀律。《準則》明確要求:堅持紀律麵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3)不允許破壞黨的群眾路線。《準則》規定:堅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決不允許在群眾麵前自以為是、盛氣淩人,決不允許當官做老爺、漠視群眾疾苦,更不允許欺壓群眾、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堅決反對命令主義,堅決反對“尾巴主義”,不允許為了個人政績、選票和形象脫離實際隨意決策、隨便許願。(4)不允許破壞民主集中製原則。《準則》指出:堅持集體領導製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這項製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不允許用個人主張代替黨組織的主張、用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的決定。(5)不允許破壞權力運行的監督製約機製。《準則》規定: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製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四,對黨中央明確規定“禁止”的事項,堅決不做。《準則》明確了全黨特別是領導幹部關於“禁止”、“堅決禁止”的事項。(1)禁止違背黨的政治紀律。《準則》指出:對領導人的宣傳要實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給領導人祝壽、送禮、發致敬函電,禁止在領導幹部國內考察工作時組織迎送、張貼標語、敲鑼打鼓、鋪紅地毯、舉行宴會等。(2)禁止破壞選人用人機製。《準則》明確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3)禁止搞特殊化和特權現象。《準則》規定:禁止違反財經製度批錢批物批項目,禁止用各種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揮霍國家和集體財物,禁止違反規定提高幹部待遇標準。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