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

黨組

189.黨組與黨的委員會的區別是什麽?

黨組不是一級黨委,是上級黨的委員會在非黨組織中的派出機關。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代表上級黨的委員會指導本機關和直屬組織內黨的工作。這是黨組的特殊性質。

黨組和黨的委員會的主要區別有四個方麵:一是黨的委員會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黨組則是由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組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的;二是黨的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或批準接收黨員,而黨組則沒有這個權力;三是黨的委員會可以直接決定或批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組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四是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一般不能召開這些會議和選舉出席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190.黨組設立的條件是什麽?

黨組在所在單位居於核心地位、發揮著領導核心作用,其設立理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狀況,《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黨組設立的條件作了新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這是成立黨組的基本條件。

除了基本條件,《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還針對我國各類組織的情況和特點,分門別類地對設立黨組問題提出了如下具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191.怎樣理解“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我們黨對非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通過設在這些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來實現的。充分發揮黨組的作用,是實現黨在各個階段主要任務的重要保證。我們黨曆來十分重視黨組建設,根據不同時期的曆史任務,賦予黨組相應的職責。革命戰爭年代,黨為了加強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在非黨組織中成立了黨團即現在的黨組。1927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改章程決案》規定:在所有一切非黨群眾會議,及執行的機關中,有黨員三人以上,均需組織黨團。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麵加強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六大黨章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是在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

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七大黨章根據形勢的變化,對黨組設置範圍和任務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眾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麵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對黨組設置和任務的規定,及時作了新的調整,要求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黨外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的聯係,鞏固黨和國家的法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中心任務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並實行了改革開放。為適應這一變化,十二大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十四大黨章關於黨組的設置沿用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並在黨組的任務的規定中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兩項。十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十八大黨章和2015年中央出台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繼續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192.黨組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第二,堅持全麵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第三,堅持民主集中製,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第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193.黨組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黨章規定:“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黨組的任務,是由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黨所肩負的任務決定的。

在數十年探索和實踐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進一步明確了黨組政治領導責任的內涵和要求。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精神,黨組的主要任務有:

第一,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一是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四是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一是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二是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製等事項。三是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四是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麵的重要事項。五是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麵的重要事項。六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方麵的重要事項。七是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三,加強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標準,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製,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加強對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麵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五,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黨的建設工作。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194.為什麽“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而黨組成員卻不同,“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

黨章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黨組不是一級黨委,也不是黨的基層組織,而是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非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派出機關,是黨加強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黨組的這種特殊性質,決定了黨組成員不能由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隻能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的書記、副書記,也由批準該黨組成立的黨組織決定。

195.為什麽“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黨章規定:“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直接向批準它成立的黨委報告工作,執行黨委的決議。這是因為,民主集中製是我們黨的根本的組織製度和領導製度,黨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堅決執行。民主集中製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黨組是黨的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一個黨的組織,其成員也是由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決定。那麽,根據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原則,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196.怎樣認識“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黨章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按照黨章的規定,國家工作部門一般應成立黨組。但是,有些國家工作部門的情況比較特殊,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實行統一指揮或協調行動,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製定具體工作方針、原則,這些部門,經黨中央批準,可以成立黨委;這些經中央批準成立的部門黨委,不能各行其是,其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隻能由中央規定;由中央規定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各級黨組織應當保證其行使和積極配合完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