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幹部考核綜論_一、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的曆史演變及發展

第一章

幹部考核綜論

一、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的曆史演變及發展

考核是幹部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加強幹部隊伍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國在官員的管理製度方麵具有悠久的曆史,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很早就注意從人的條件和工作成績兩個方麵來考核官員。如秦朝以“五善五失”作為考核內容,西漢以“六條問事”,曹魏以“五條考謀卿”,晉代實行“五條郡縣法”,西魏按“六條詔書”考核,唐代考核“四善二十七最”,元代實行“五事考法”,明代按“八項考察”,清代提出“四格八法”。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幹部考核製度是由新民主主義時期的幹部考核工作發展而來。當時的幹部考核主要表現為對幹部的“審查”製度,其主要目的,一是為了“防止和清除奸細”,二是為了了解幹部的長處和弱點,以便更好地使用幹部。新中國成立初期,幹部考核稱作“鑒定”和“考察”。1949年11月,中組部印發了《關於幹部考核鑒定工作的規定》。“**”期間,幹部製度遭到破壞,考核工作也就不可能正常進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鄧小平同誌在很多場合下都強調要建立考核製度。1978年6月,他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在整頓過程中,要嚴格考核幹部,並且把它作為一項製度堅持下去。”1978年12月,他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這一著名講話中提出:“所有的企業、學校、研究單位、機關,都要有對工作的評比和考核”,“要根據工作成績的大小、好壞、有賞有罰,有升有降。”1980年,他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中,再一次強調指出:“關鍵是要健全幹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製度”。在鄧小平同誌的大力倡導下,黨和國家頒布了一係列幹部考核方麵的政策文件。1979年11月,中組部印發了《關於實行幹部考核製度的意見》。1982年修改的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製度”,使考核有了根本大法作為依據。1988年6月,經中央批準,中組部印發了《關於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製度的通知》。1989年2月,中組部、人事部又聯合印發了《關於試行中央、國家機關司處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製度的通知》。這兩個通知對年度考核的目的、對象、形式、內容、時間、程序和考核機構的設置及職責、考核結果的使用等問題都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江澤民同誌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高度重視幹部考核。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考核列專章作出規定,翌年,人事部又印發《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在全國正式推行公務員考核製度。公務員考核製度也是幹部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完善考核”作為加快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1995年,根據十四屆四中全會精神,中組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和完善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的通知》,提出要逐步推行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製度。1998年,中組部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製定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幹部定期考核製度。1998年4月,中央紀委、中組部、人事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在此期間,人事部也陸續印發了《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關

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製度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意見》,完善了國家公務員考核製度。2000年8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綱要》,提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定期考核製度。普遍實行屆中和屆末考核,在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製和黨政領導幹部崗位職責規範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以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指標體係。建立考核舉報、考核申訴、考核結果反饋等製度。改進實績考核方法,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力度。研究製定防止幹部考察失真失實的對策。拓寬考察渠道,廣泛聽取意見,不僅了解幹部工作方麵的情況,而且要了解幹部思想、生活、社交方麵的有關情況。重視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況。對在考察中群眾反映強烈、情況複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要深入進行專項調查。根據實際情況試行考察預告製。探索思想政治素質的評價標準及其考察方法。”同時指出,“改進年度考核工作,運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機關工作人員,並運用考核結果對工作人員實行獎懲、升降。”

以胡錦濤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戰略高度,對幹部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03年12月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指出:黨政人才的評價重在群眾認可。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評議製度,把群眾的意見作為考核評價黨政人才的重要尺度。製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黨政人才的崗位職責規範,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幹部政績考核體係和考核評價標準。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製度,改進考核方法。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責任製。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抓緊製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幹部實績考核評價標準。根據中央要求,中組部在廣泛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了《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並於2006年正式印發。

2007年1月,中組部、人事部印發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公務員考核政策措施,對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原則、內容和標準、程序、結果的使用以及相關事宜作了全麵的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出台,對於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客觀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有著重要的意義。

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意見》,經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製定了《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與《意見》一起形成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製。這些意見的出台對於黨政領導幹部考核機製逐步走向科學化,進一步鞏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著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製機製,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9年召開的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促進科學發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製,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引導各級領導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

人民、曆史檢驗的實績。

黨的十八大指出,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製,促進領導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這是中央對黨政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的最新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

2013年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改革和完善幹部考核評價製度,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辦法,改進優秀年輕幹部培養選拔機製,區分實施選任製和委任製幹部選拔方式,堅決糾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現象,用好各年齡段幹部,真正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選拔出來。

201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指出,組織人事部門要將學員在校期間的主要表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幹部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對重點培訓班次要派專人跟班。2013年12月6日,中組部下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對政績考核不簡單以GDP論英雄有明確要求,概括起來要把握好以下五點:一是考核不能唯GDP。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各類考核考察,包括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任職考察、換屆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麵工作水平,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實際成效,看解決自身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成效,不能僅僅把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作為考核評價政績的主要指標。二是不能搞GDP排名。中央有關部門不能單純以GDP總量及增長率來衡量各省區市的發展成效,地方黨委政府也不能簡單以GDP及增長率排名評定下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績和考核等次。三是限製開發區域不再考核GDP。限製開發的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農業優先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要全麵評價自然文化資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情況;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考核扶貧開發成效。四是要加強對政府債務狀況的考核。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防止急於求成,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五是考核結果使用不能簡單以GDP論英雄。要按照好幹部的標準,根據幹部的德才素質、工作需要、群眾公認等情況綜合評價幹部,注重選拔自覺堅持和領導科學發展、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幹部,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速度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劃等號,將其作為幹部提拔任用的依據,作為高配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依據,作為末位淘汰的依據,對違背科學發展的幹部要實行責任追究。

2014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2014年12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提出,對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負責人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的考核,首先要看抓黨建、抓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實效,考核其他黨員領導幹部也要加大這方麵的權重。

2015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2015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完善政績考核評價體係和獎懲機製,調動各級幹部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