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全麵加強紀律建設_三、《黨紀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為底線

三、《黨紀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為底線

《黨紀處分條例》於1997年試行,經過修訂後於2003年頒布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其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麵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突出問題是:紀法不分,半數以上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對政治紀律規定不突出、不具體,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而嚴肅的責任追究;主要違紀情形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沒有覆蓋全體黨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解決突出問題,體現黨紀嚴於國法、突出黨紀特色,使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黨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尊崇黨章,細化紀律。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全麵從嚴治黨首先要遵循黨章,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把黨章的權威立起來。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從全麵梳理黨章開始,把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細化,明確規定違反黨章就要依規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範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使黨紀處分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麵清單”。

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在全麵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條件下,原黨紀處分條例最突出問題就是紀法不分,僅這一點就凸顯了修規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紀法分開。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不再重複規定,共去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在總則中重申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分則中規定,凡是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都應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凡是黨員幹部違法犯罪,除過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黨紀處分,從而實現黨紀與國法的銜接。

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適應全麵從嚴治黨要求,體現了對依規治黨規律認識的深化,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黨紀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堅持底線思維,敬畏紀律,守住底線,防微杜漸,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本章完)